调查权是国会既有权力
(图/本报系资料照)
此番大选结果朝小野大,掌控国会多数的在野党誓言制衡执政党,不再吞忍过去8年的行政专断,亟思如何发挥有效的监督,打算落实的具体作法包括总统的国情报告、国会调查权的落实及藐视国会的论罪。民进党的反应是极尽嘲讽奚落之能事,最主要的说法是立法扩权、违反宪政原理云云。果真如此?
藐视国会是由国会调查权而来,也就是国会进行听证之际传唤官员、法人或百姓作证,如何处置拒绝或伪证。以美、英、澳、韩、比利时、义大利及印度等国为例,对藐视国会都有罚则,刑期在10天到3年之间;法国最严,拒绝作证可处罚2年、罚金5万法郎,伪证最高可关5年、罚50万法郎。
国会调查权是由立法权而来的既有权力,毕竟光靠质询及预算审查,顶多也只是一只没有牙齿的老虎。《中华民国宪法》的调查权放在监察院,主要针对公务人员的纠弹;陈水扁任立委时申请释宪,大法官会议向来抹壁双面光,含混说立法院有小媳妇般的调阅权。环视民主国家,只有芬兰、丹麦的国会无调查权。
根据民进党的说法,立法院的调查权会侵犯司法部门的权限,恐有逾越三权分立原理的嫌疑。言重了!尽管国家有专属的行政、立法、司法机构,三权的行使须有些许重叠,否则壁垒分明、无从相互制衡。众所周知,调查有行政、立法及司法三种,行政调查通常应付了事、司法侦察缓不济急,唯独忌惮国会调查?
比较有共识的是邀请总统到立法院做国情报告。《宪法增修条文》明订总统可以做综合补充报告,朝野的争议在于是否即询即答。其实,询答是内阁制的产物,政策辩论无关法案,因为行政权的取得在于国会过半席次,在野党顶多狗吠火车、博取版面;宪法文本是混合制,修宪讨价还价,留下没有民意基础的阁揆当箭靶。
至于大家朗朗上口的「权责相符」,最基本的道理是由谁产生、就对谁负责。内阁制的总理由国会推选,所谓的负责就是想办法取得过半席次,要是不信任案倒阁、连自己人都倒戈,就必须下台。总统制下的总统由选民选出,直接对选民负责、而非对国会负责;我国地方首长必须去议会备询,积非成是、不伦不类。
最后,国会还有一个制衡总统的利器,就是反否决。法案本该配合施政,国会顶多消极抵制,万一反对党挟人数优势强行立法,总统可以否决(覆议)。以美国为例,要是国会坚持己见,必须有2/3支持才能反否决,换句话说,总统只要有1/3的议员苟同即可。《增修条文》画虎类犬调高过半,把总统当总理。
官员上焉者装聋作哑、中焉者嘻皮笑脸、下焉者嚣张跋扈,气死验无伤,唯有专业知识才能制衡。国会议员不是万事通,除了选区服务、红白走摊,关键在于相关事务的关心及娴熟,否则,大家提案竞相加挂,不会有鉴别度。至于幕僚的法案抄来抄去,宛如用ChatGPT写学位论文。
关键是国会的襄辅制度,看看美国国会的图书馆研究中心,各领域的专家往往出类拔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