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传贤》国会调查权 来添乱的吗

国会调查权是一种非常态的立法资讯权,发动原因往往在于立法与行政权的互信遭到破坏,反对党即予发动调查以查明真相或揭发弊端,并进行政治宣传,使被调查人的诚信和声望受挫,因此调查权的目的是政治制裁,而非法律制裁。

其次,调查权尚可结合制裁的能量,制定真正适合的法律。美国国会曾成立甘迺迪总统遇刺案、越战美莱村屠杀案、尼克森水门案、伊朗军售案、太空总署火箭爆炸案、911恐怖袭击事件等调查委员会,即为显例。

总统制的美国基于行政与立法权力制衡的设计,在国会无质询权的情况下,听证权成为立法监督的主要利器;再者,国会有弹劾政务官及法官的权力,在弹劾案审查时必须进行调查,而听证即为调查权的重要手段。为了议事效率起见,听证又分正式及非正式两种形式,前者被称为准司法式听证,仅少数专案调查或行使同意权时使用,后者被称为辩明型听证。绝大多数的立法或监督的议案均使用非正式的听证,相当于我国的公听会。

内阁制的国会虽仍拥有调查权,但却认为本质上立法职权均隐含了辅助性的调查权,即藉听取报告与质询权、议案审议、公听会、文件调阅、专业幕僚研究报告、不信任投票等即可达成一般国政调查与监督的目的。除非遇到特定事件发生,在极少数情形下,经党团运作及议院决议后,才可组成特别调查委员会,进行非常态的调查,例如日本的福岛核电灾害调查委员会。

立委顾立雄的提案并无针对特定事件所组成调查委员会的要件规范,除院会决议外,各委员会经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亦得设调查专案小组,对相关议案或与职权有重大关联事项行使调查权。此外,委员会为审查院会交付之议案,得举行听证会。然而立法院委员会席次为13至15席,其决议只需要出席有3人以上在场者的过半数通过,其决议数应为世界最低人数纪录,国人怎能相信立委不会滥用调查小组进行政治斗争呢?

再者,调查与听证两者具有体用的关系,只有特定专案调查时,始能启用具准司法性质的听证,而绝大多数议案审查仅举行公听会即可,但立委们是否能辨明听证与公听会的差异,而不致滥用听证权呢?

各国因宪政制度的不同,对国会调查权的规定虽略有差异,但在立法与行政权发生不可妥协的冲突时,须经院会决议成立特别委员会方可行使的限制,并无二致。立委提案引用外国法制,应师法其调查权发动的时机与要件,以及院会交付委员会审查的议案,以公听会为搜集立法资讯的主要工具。期盼立法院能妥善处理此次调查权法制化的修法,终结国会乱象。

(作者为中央警察大学法律系兼任教授、前立法院法制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