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委员会有强制调查权吗?
▲柯文哲在脸书公开征求六位廉政委员会成员。(图/翻摄自柯文哲粉丝专页)
由于台北市重大工程与计划频频出现争议,台北市政府就组成廉政委员会以为调查。只是证诸过往,台北市政府就曾设有廉政肃贪中心,如今的廉政委员会是否又在炒冷饭,就有待观察。而此委员会是否具有行政调查权,恐更值关注。
不管是行政院所设的廉政委员会,还是郝市府时代的廉政肃贪中心,最让人诟病者,即是其成员有超过半数,乃由行政机关的局处首长担任,外部的所谓社会公正人士,实仅具有点缀的作用。甚而如林益世之例,其在担任行政院秘书长时,即为中央廉政委员会的当然委员,也就难期待此等委员会能发挥什么实质作用。
所以,在台北市政府即将成立的廉政委员会,其成员有超过半数来自外部,似就能避免行政官员自己调查自己的荒谬现象。惟此委员仍是由市府所遴选与聘任,是否能免于主管者的恣意,致使委员会又落入有他律之名,却无其实的下场,就更待时间考验。
此外,在无任何法律授权下,此类委员会就仅是任务性的编组,基于机关法定原则,就不可能具有任何的法定权限。既然如此,就算台北市重大工程存有弊端且所有资料皆被解密,除非行政机关在市长压力下主动提供,否则,委员会亦无权为调阅。同样的道理,在委员会并不具有任何司法调查权的情况下,对于公务员亦仅能基于其自愿,而不能强制其到场说明。
所以,在廉政委员会于先天即存有诸多调查的障碍下,就算发现有弊端,最终还是得将案件移送给具有司法警察权的廉政署或调查局,甚至是检察官为后续处理。如此一来,所有的调查,不仅得重来一遍,更会造成诉追程序的延宕。凡此现象更突显出一种矛盾,即明明在我国有诸多的反贪机关,中央与地方政府却又于法律之外设立廉政委员会,这在无形中,实是对现有肃贪机关的不信任,亦必陷入多头马车的资源浪费。
总之,台北市政府因应公共工程所出现的弊端,所特别成立廉政委员会,不管成效如何,就只能是治标。唯有在平时,让公共工程的招标公开、透明且遵守法律的正当程序,才是真正的治本之道。
●作者吴景钦,博,真理大学法律系副教授。本文言论不代表本报立场。ET论坛欢迎更多参与,投稿请寄editor@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