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嵩立/国家人权委员会如何运用调查权

▲目前尚待立法之《国家人权委员职权行使法》应就国家询查明文规范,而不应直接套用监察法》第5章有关调查框架。(图/记者李毓康摄)

文/黄嵩立

根据丹麦的国家人权委员会(简称NHRC)研究,NHRC是否有效,决定于以下4个元素:1.NHRC能否取得公众正当性,亦即社会大众是否支持NHRC的判断与决定,间接影响政府采行NHRC建议之意愿;2.NHRC有效处理申诉,最容易被看见。但若太强调个案处理,将错失整体处理系统性问题的机会,因此应采取策略性作法,利用个案找出系统性人权侵害,并启动修法、改变政府政策等斧底抽薪的工作;3.国家询查(national inquiries)是增强有效性的一种工作方法(请见下文说明);4.防止外部干预,确保独立运作的组织设计。

上述4个元素之中,申诉处理和国家询查都需行使调查权。《监察院国家人权委员会组织法》第2条规定NHRC之职权,包括「依职权或陈情,对涉及酷刑、侵害人权或构成各种形式歧视之事件进行调查,并依法处理及救济」,可作为NHRC调查权之依据。同时,人权委员同时具有监察委员之身分,也适用《监察法》对调查权之规定。例如《监察法》第26条规定,「得……赴各机关部队公私团体调查档案册籍及其他有关文件,各该机关部队或团体主管人员及其他关系人员不得拒绝,遇有询问时,应就询问地点负责为详实之答复……。」同条并规定「调查人员对案件内容不得对外宣泄」。

NHRC对人权受侵害之个案进行调查并寻求救济,是众人期待的使命。然此侵害若肇因制度之缺失,则个案救济难免挂一漏万,因此,NHRC必须在个案调查和系统性调查之间取得平衡。以往监察委员进行个案调查,亦不乏将调查延伸至制度问题并提出纠正,移送行政院或有关部会,促其注意改善。人权委员自可沿袭此方式进行系统性调查,但NHRC还有国家询查此一方式来进行系统性调查。

国家询查以厘清人权侵害面向

有别于监委「为监察而调查」之职权,国家询查不以公务员的违法失职为前提,并以公开、参与的方式进行,更适合处理复杂的人权侵害样态;尤其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侵害常与社会制度或文化有关,而不见得有明确的「加害人」。询查之目的在厘清人权侵害的诸多面向、提醒大众重视该问题,进而促进法律和制度的改变。

国家询查的进行,因此具有公开、参与、教育、动员等特色:1.以公听会书面资料、闭门会谈、文献回顾、统计等多种方式进行资料搜集;2.广泛的利害关系人参与,包括人权受侵害者、可能的侵害者、主责政府机关、地方仕绅、人权团体、学者、专家证人等;3.公听会分别在全国各地办理,并配合记者会、影片、社群媒体等方式吸引公众关注,让国家询查具有教育和人权议题倡议功能;4.向政府机关提出建议事项,并进行追踪。

以英国「身心障碍者遭遇之骚扰」询查为例,进行了文献回顾(90篇)、关键报导人访谈(80人)、障碍者经验问卷、公务机关问卷、障碍者经验焦点团体、座谈会(13场)、由主办委员主持之公听会(5场)及圆桌论坛(3场),讨论暴力攻击、媒体管理网路罢凌等三个主题。从其他国家经验亦可得知,大型询查通常耗时半年至三年,需投入可观的人力物力资源,必须由全体人权委员共同参与,可说是NHRC的旗舰计划。同时,有别于监察院目前之人力配置,NHRC须具备上述工作及协调管理、公关、教育等各类专长人才。

国家询查若得到公众支持,可以加速社会改变。澳洲于2017年通过《同性婚姻法》,在此之前,同性伴侣必须不断争取与婚姻配偶相同的权利。澳洲NHRC于2006年发表针对同性伴侣权利的询查报告(Same Sex: Same Entitlement),广泛呈现了同性伴侣在儿女地位、就业、缴税、社会保险年金、健康照顾、老年照顾等方面受到的差别待遇,引起社会广泛关切,促成了澳洲在2008年修改了85条联邦法律。建议NHRC广征意见,再决定对哪些议题进行询查。

国家询查为NHRC特有之业务型态,充分表现其人权职权与功能;无论其目的、执行方式与效果,皆与监察权有相当差异。目前尚待立法之《国家人权委员会职权行使法》应就国家询查明文规范,而不应直接套用《监察法》第5章有关调查之框架,以树立崭新的工作风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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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嵩立,人权公约施行监督联盟召集人。以上言论不代表本公司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