痴等20年 台湾仍未见国家人权委员会

台湾人权组织24日在立法院合办国际交流工作坊,讨论如何在台湾设立独立有效的国家人权委员会。(图/翻摄自台湾人权促进会)

社会中心/综合报导

7月24日下午,人权公约施行监督联盟、台湾人权促进会、立法院跨党派国际人权促进会在立法院合办了一场「国家机构动起来,人权立国步行国际交流工作坊。与分别来自印尼的年轻法学者与人权工作者Juanda、尼泊尔公民社会的人权运动先驱Pyakurel、曾任纽西兰教育部部长联合国国际教育局人权专员的Noonan女士,及两位参与台湾倡议运动多年的与谈人,探究国家人权机构(NHRIs)的专业知识实务经验,讨论有关怎样才能在台湾设立独立、有效的国家人权委员会,国际社会能够给我们哪些指引与支持。

台湾为何需要设立国家人权委员会?

虽然行政院目前有人权保障推动小组与各层级的人权小组,但这样的机制仍不符合《巴黎原则》强调三个特质:组织独立、人员独立、经费独立。因此我国的人权小组,主要有三大问题:一、运作不够独立:设置于行政院下的人权小组仍是政府组织的一部份,非独立机关可以按照人权原则独立行事。二、并非国家层级:以我国五权分立的设计,行政院所属机关无法处理高于行政院的政策问题,更不可能过问立法、司法监察权事务。三、离世界很远:在联合国的大力推动下,国家人权委员会这类被期望担任国际人权法国内法/政策之间的桥梁,负责整理与转译国际人权规范,并对国内法律/政策提出基于人权的修正建议

另一方面,监察院虽然具有调查、纠举、纠正公务员违法失职情事职权,然而监察院的组织文化本来就不是以人权为基础,且人权涉及的范围极广,绝不只限于公部门的行政行为而已,更涉及公共政策和法律的订定,甚至是企业造成的人权侵害。

因此,如果台湾能够设立一个常设、独立的国家人权委员会,便能够督促立法部门制定以人权为本的法律与政策,并进行人权侵害案件的调查、厘清事实,协助权利受害者能更及时、适时地启动国家既有的争端解决与救济处理管道。另一方面,国家人权委员会也必须带头推动更扎实的人权教育与社会意识提升工作,才能有系统且持续地带动人权发展与深化。

台湾国际人权法学者,廖福特教授表示,台湾在1998年开始提倡设立国家人权委员会。在2000年民进党政府阿扁总统的人权立国的宣示,当时是有政治意愿,但没有政治的多数;马英九总统有政治多数,但没有政治意愿,所以都没有成立。现在是有政治多数,但政治意愿在前两任之间,目前还没成立。这个过程已经让我们变成人权脚步落后的国家。

二十年的浪潮台湾都错过了,但逝者已矣,来者可追,未来我们有没有办法实现设立国家人权委员会的理想才是重点。评估小组的三位国际专家已于7月27日周四早上往赴总统府,向副总统陈建仁数位总统府人权咨询委员会委员说明这数日来的初步观察与评估结果。经过与各方的讨论后,他们也更加了解目前台湾政府的政策偏向考量,并针对设立国家人权委员会之价值、可行性选项方案提出了全面且深入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