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院将设国家人权委员会 院长兼任主委

监察院。(图/ETtoday资料照)

记者杨亚璇台北报导监察院11日院会决议通过「监察院国家人权委员组织法草案」、「监察院组织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及「监察院各委员会组织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等3法案,将于监察院下设置国家人权委员会,近期内函请立法院审议,以完成立法程序监院秘书长傅孟融表示,国家人权委员会有3大执掌,包括研究企划访查作业教育交流,该会将有32位至45位职员监委兼任委员,监察院长兼任主任委员、副院长兼任副主任委员,监察院也配套研修「监察院组织法」,于第3条之1增订1款关于具备监察委员资格条件,纳入具人权专业背景专家及NGO代表

傅孟融指出,1993年联合国大会通过《巴黎原则》,以鼓励、倡导及协助各国设置国家人权机构,我国监察院属传统监察机关,亦是国家人权机构之一种型态,自1994年起即为国际监察组织的正式会员

傅孟融表示,依据「监察院国家人权委员会组织法」草案规定,为其职掌包括处理与调查涉及酷刑、侵害人权或各种形式歧视之案件、对政府机关提出建议报告、协助推动重要国际人权文书国内法化、撰提重要人权专案报告或年度国家人权状况报告、协助政府机关提出国家人权报告、监督推动人权教育、促进国内外人权之交流与合作等。

傅孟融说,国家人权委员会委员由全体监察委员担任,并承担与《巴黎原则》有关之新增职掌,另增加3组编制及人力,以处理新增人权业务。国家人权委员会亦运用监察院既有监察业务处、监察调查处及其他单位之人力与业务资源,以使监察院整体完全符合《巴黎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