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家祺/监委,请让司法阳光照进阴暗的政府采购案
▲《政府采购法》第76条规定在公告金额以下的采购案不能提申诉,连带也不能提行政诉讼,违反人民的诉讼权,必须进行修正。(图/视觉中国CFP)
日前监察委员之11位缺额提名人通过立法院之同意权,部分之准监察委员之言论引发了一些争议,由于监察院行使的弹劾、纠举权属于准司法权,监察院在未来《政府采购法》76条未修正之前,必须将准司法权之阳光照进目前暗无天日之公告金额以下之政府采购案。
从历年来监察院受理案件的总案件量中,我们发现两种案量占了过半数以上,第一个就是政府采购,第二个就是司法案件。政府采购的部分,在多年前,政府采购每年决标的案件就已经超过1兆2千亿元,扣除人事费用之外,政府采购之规模超过了中央政府总预算过半数,但其中占比量最大之公告金额(100万)以下之采购案是不受司法审查的,因为《政府采购法》第76条规定在公告金额以下的采购案不能提申诉,连带也不能提行政诉讼,所以如果在司法院裁判书的网站进行搜寻,公告金额以下的采购案都没有机会接受司法审查。
有些似是而非之论点认为,公告金额以下的采购案金额较小,均低于一百万元,但公告金额以下之采购案量的量体非常大,亦即在1兆2千亿中所占比例非常高,只是个案没有超过100万元而已。以105年之官方统计为例,年度公告金额以下之采购案占了整个政府采购之55%以上,总金额超过400亿元,我们很难想像一个号称法治国家,会容许法律制度中有过半数之政府采购可以「合法地」不接受司法之审查。
从国民主权原理及三权分立制衡来看,目前这样之立法与实务之操作均已违宪,试想,如果行政部门在作采购行政决定的时候,已经知道自己所作出的行政决定,日后不会有机会接受司法审查,就算人民要提出行政救济,行政法院也无从受理,也就是若公告金额以下之采购案有不依法办理的情形时,也无法接受司法审查加以纠正制衡,过去监察院也没有就此块严重的制度性问题发挥准司法机关之功能,都只针对个别采购枝节的部分进行调查。
个人长期推动并呼吁有关部门及立法机关修改《政府采购法》76条限制人民诉讼权这个违宪之恶法,因为我们不希望中华民国之过半以上之公告金额以下采购,竟然是属于司法阳光照不到的黑暗地带。行政院工程会虽然也听到了学界这样的声音,但是去(106)年工程会针对《政府采购法》所提出的修正草案,只小小地放宽了一个门,也就是在没收押标金的部分,容许在公告金额以下的采购案件可以提出申诉和行政诉讼,至于其他的则还是违宪地限制人民的诉讼权,希望今年立法院审查《政府采购法》修正案时,能一举将《政府采购法》76条「公告金额以上」才能申诉之规定直接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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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家祺,台湾法学基金会副董事长、真理大学法律学系主任。以上言论不代表本公司立场。88论坛欢迎多元的声音与观点,来稿请寄:editor88@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