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志忠/改革最高法院 光缩减员额是不够的

最高法院积案量大,不只是最高法院的问题,要改善这个情形,需要同步调整一审、二审的结构。(图/视觉中国CFP)

我国终审法院从组织上看,有大法官、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公务员惩戒委员会,依司法院人事处统计,2016年10月终审法官人数有108人,我国人口同月总数2,352万6,295人,比起同时期美国人口数约3亿2千万人,联邦最高法院法官9人;日本1亿2,806万6211人,终审法官15人;韩国5,106万9千人,终审法官23人;中国大陆13亿7,462万人,终审法官274人,我国终审法院法官人数远高于各国。

我国最高法院长期以来令人诟病之处,例如一个案件多次撤销发回,最近才被最高法院判决无罪确定的徐自强一案,自起诉到判决确定,经过约21年时间,期间最高法院曾9次发回更审。其次,最高法院各庭之间法律见解歧异,例如前总统陈水扁因最高法院将以往认定公务员身分采「法定职权说」的见解,变更为「实质影响力说」,就其所涉的龙潭科学园区贪凟案予以判决确定,引起极大的争议

各庭不足额配置 凑咖引争议

从2015年的统计数字来看,最高法院的庭长与法官有71人,然而最高法院目前刑事庭设有9个庭,有3个庭不足额配置,民事庭有8个庭,有7个庭不足额配置,造成庭数过多的原因,有认为是因升迁文化导致,若庭数多一个,「庭长职位」相应增加,反之则减少,影响升迁。

《法院组织法》第79条规定,要求法院必须在每年度终结前,就要决定次年度事务分配代理次序,这是为了保障法官审判独立,避免黑箱操作审判。而在案件分配时,遵循规范避免让特定法官承办特定案件,即为「法定法官原则」。因此根据法律规定,最高法院最迟必须在年度事务分配时,就决定各庭合议审判时法官的配置,但最高法院的做法却是某些庭「固定缺人」,也「固定」找其他庭法官轮流「凑人数」,显已违反规定。况且轮流凑人数的评议方式,在个案中是否能做到实质评议,令人质疑。

各庭法律见解歧异 下级审无所适从

最高法院见解歧异有两个层面,一是各庭间不一致,即不同庭对于类似案件产生迥异看法;二则是同一庭对于同一个法律问题产生不同见解。此问题的原因与不足额配置有关,当法官不时换庭,使同一个庭,在不同法官代理下,即可能产生不同见解。

最高法院作为法律审,应统一法律上见解,提供稳定可预测的法律标准,确保裁判一致性,并建立法安定性的法律信赖;而分歧的最高法院见解,将使下级审无所适从,诉讼的胜败亦仅能倚靠分案时之运气决定。

缩减终审法官员额 恐影响人民诉讼权

从1999年第一次司改国是会议乃至于释字530号解释,均有司法院审判机关化的呼声,将包括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公务人员惩戒委员会并入司法院。从政策面来看,若确立要采行司法院审判机关化、诉讼金字塔化等,则减少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公务人员惩戒委员会的员额乃势在必行;从策略面来看,先行降低终审法院人数,等待诉讼金字塔化的配套完成,终审法院即可并入司法院。

第一步需要做的是将庭数缩减,例如庭长遇缺不补,可避免人多嘴杂,收统一见解之效,亦可解决不足额配置问题。如原先配置在已缩减庭的法官,可补至其他各庭,让每个庭的法官达到法定人数;下一步是最高法院法官遇缺不补,让人数自然下降;最后则是待金字塔化配套完成后,将终审法院整并至司法院,达成司法院审判机关化的要求。

诉讼金字塔化有几个注意事项,并不是改革终审法院就可以完成。现在最高法院积案量大,不只是最高法院的问题,要改善这个情形,需要同步调整一审、二审的结构才能完成。借由一个全面性的调整,才可以完成最高法院员额的改革,若只是单纯缩减人数,将严重影响人民诉讼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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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志忠,旭成国际法律事务所所长总统府司改国是会议第二分组委员、民间司改会常执、冤狱平反协会监事,曾任地院法官、台中律师公会理事长。以上言论不代表本公司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