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益世涉贪案一审有违法令 最高检提起上诉

记者孙曜樟/台北报导

行政院秘书长林益世贪污案一审判决出炉后,引发社会哗然,最高检察署经研究后,认为陈启祥所提供录音光碟真实,且具有证据力,所以,在21日提起上诉,而全案仅中有林益世涉犯财产来源不明罪、沈若兰涉犯损害债权部分不上诉。

▼林益世涉贪案一审全家轻松过关,但最高检察署21日提起上诉,林全家是否还能过关各界注目。(图/台北报导)

林益世涉贪案台北地方法院4月30日宣判,认定时任立法委员的林益世不构成违背职务收贿等罪,因此变更起诉法条,改以公务员利用职务恐吓得利罪、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林益世7年4月徒刑同案被告沈若兰、彭爱佳沈焕章沈焕瑶等人无罪。

台北地方法院判决出炉即引发哗然,舆论一片挞伐,三名承审法官还创先例的自请送法官评议委员会评,以证明自己并非是刻意为林益世脱罪。检察总长黄世铭对外表示,会再收到正式判决书后,经研究后再来看是否上诉。

特侦组代理发言人张进丰21日表示,最高检察署在经研究后,认定原判决有诸多违背法令情形,于是决定向台北地方法院提起上诉并请转呈到台湾高等法院,建请高院将原判决撤销改判,判决被告林益世等人有罪,以及撤销原判决变更起诉法条部分,改判为「职务上收受贿赂的行为」。

张进丰说,全案中林益世被控财产来源不明罪部分,法院判决有罪,甚至比检方莅庭求刑1年刑度更重,判刑2年,沈若兰被控损害债权罪部分,是告诉乃论罪,因撤回告诉,作不受理判决,因此,这两部分,不提起上诉。

上诉理由程序部分,张进丰强调,陈启祥提供的录音光碟,虽有一小部分剪接并没有任何添加或变造不实的内容,没有改变原意,有证据能力实体部分,张进丰指出,原判决虽认贿赂罪「职务上之行为」应采实质影响力理论,但却自行创设所谓「亲自满足对价事项型」及「假手他人满足对价事项型」二类型,明显违背最高法院判例

张进丰指出,沈若兰等人为洗条钱共犯,林益世主动向陈启祥索贿,原判决认定有误,且原判决没有审酌国营事业管理法第3条第3项规定,立法委员对公股企业也有监督及质询权限,因此决定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