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益世涉贪案 最高法院承审庭提案大法庭 统一法律见解

前行政院秘书长林益世,12年前任立委期间涉嫌向炉渣业者陈启祥收贿6300万元(本报资料照片)

前行政院秘书长林益世,12年前任立委期间涉嫌向炉渣业者陈启祥收贿6300万元,去年台湾高等法院更一审依「假借职务上之权力及机会恐吓罪」判刑4年10月,上诉后,最高法院承审庭认为先前裁判的法律见解已有岐异,提案予刑事大法庭裁判。

提案的法律问题有2项,首先是民意代表受托于议场外对行政机关或公营事业机构承办人员为关说、请托或施压等特定行为,是否属民意代表「职务上之行为」?得否即援引一般公务员所谓「实质影响力说」作为认定之标准?

其次是民意代表违反公职人员利益冲突回避法的禁止假借职权图利之规定,是否该当贪污治罪条例的非主管或监督事务图利罪所称「违背法律、法律授权之法规命令、职权命令、自治条例、自治规则、委办规则或其他对多数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项所作对外发生法律效果之规定」之要件?

特侦组起诉林益世,在2010年立委任内收受地勇公司负责人陈启祥6300万元贿赂;2012年又在行政院秘书长任内索贿8300万元未遂,检方以「豺狼当道,安问狐狸」典故,狠批林益世贪腐,求判无期徒刑。

台北地方法院认为林收贿「乔」民间公司合约,不是立委职务上行为,仅依刑法公务员假借职务权力机会犯恐吓得利、洗钱罪判刑7年4个月;高院认为林益世以立委权力,对中钢、中联公司高层人士加以恐吓,构成贪污罪的违背职务收贿罪重判12年,最高法院部分撤销。

去年更一审认定,林益世涉犯的罪行为公务员假借职务上之权力及机会故意犯恐吓得利罪,且事证明确,但考量本案2012年10月25日系属于法院后,迄今已逾8年未能确定,符合速审法减刑规定,因此从轻量判4年10月,最高法院审理中。

林益世另涉犯财产来源不明罪部分,2019年已判刑2年定谳,他服刑后2020年假释出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