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景钦/非对个案审判 大法庭的统一见解真有约束力?

法院拟设大法庭制度,但大法庭非对具体个案审判,其所表达的统一见解,能有多少约束力,也得打个问号。(图/记者季相儒摄)

司法院提出《法院组织法》、《行政法院组织法》修正草案,而将于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设立各11人的民事、刑事、行政大法庭,除院长为当然庭员,并由其指定一位庭长审判长外,其余9人则由法官票选产生。借由大法庭的统一法律见解,降低相类似案件却因法官不同的差别对待。但真能如此吗?

根据《法院组织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第51条之2第1项,最高法院各庭于评议所采的法律见解,若与先前裁判不一致时,就可以裁定叙明理由,来向大法庭提案。惟依据同条第2项,各庭在提案前,须先征询其他庭之意见,他庭应在30日内回复,若有表达维持先前见解者,表示确实存在法律见解歧异,才得以裁定向大法庭提案。如此的规范,虽是基于大法庭资源有限,须有效利用的目的,却也带来程序之延宕;尤其他庭,是否会为了省下写回复书之烦,致逾期不回复,而视同维持先前裁判之意见,并因此使大量案件涌入大法庭,实未可知。

而一旦提案于大法庭,依照《法院组织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第51条之8,必须开启言词辩论,且因涉及法律的高度争议,就须采取律师强制辩护或代理制度,必要时,还得选任专家为法律鉴定人。而在言词辩论之后,依据草案第51条之9,必须于30日内,以裁定载明主文、理由及不同意见一并公布。凡此规范,实可一改最高法院不常开庭陋习,能抛开秘密审判之污名

只是让人不解的是,如此大费周章开启之程序因此产生的裁判,却不能马上及于声请之个案,而仍得由提案庭根据大法庭的法律见解来为判决。虽然,根据草案第51条之10,提案庭有受裁定拘束之效力,但在大法庭非对具体个案为审判下,其所表达的统一见解,能有多少约束力,也得打个大问号。

受贿罪来说,是否属公务员职务行为,乃为成罪与否之关键。但关于职务行为之认定,这几年却有法定职权说与实质影响力说之争。故若大法庭于近期内实施,则于最高法院搁置已两年的林益世案,就必成为首波提案之焦点

而如果在言词辩论后,大法庭决定采实质影响力说,却因与个案脱勾,致不可能详细说明如何具体适用,就使实质影响力之界定,继续沉浸于虚无飘渺之中,最高法院各庭仍可能依自己的理解来各自解读、各自表述。这与现在采取判例刑庭决议来统一法律见解的方式,恐仅是五十步与百步之差别。而台湾司法像月亮之讥讽,肯定也会持续。

▲司法院秘书长太郎记者会上说明大法庭制度。(图/记者吴铭峰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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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景钦,真理大学法律系专任副教授马偕医学院兼任副教授、台湾永社理事、台湾陪审团协会理事,着有:《法官应该我来当》、《国民参与刑事审判制度》。以上言论不代表本报立场。88论坛欢迎更多声音与讨论,来稿请寄editor88@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