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景钦/RCA史上最大工殇案 迟来的正义绝非正义

▲RCA工殇三审宣判,判赔劳工5亿元,创下我国工殇赔偿最高纪录。但如此判决结果却不能与实质正义划上等号。(图/记者杨佩琪摄)

抗争超过二十年、诉讼也已十年的RCA案,最高法院终于在今天(8月16日)自为判决,判赔劳工5亿元,创下我国因工殇赔偿的最高纪录。如此判决,在形式上或为被害人伸张正义,但决不能与实质正义划上等号。

类如RCA的工殇事件,即便有众多劳工因受工厂污染而罹癌,甚至死亡,但欲请求侵权行为损害赔偿,却存有诸多障碍。因受害人数众多,就算团结所有劳工对企业提告,恐也会陷入小虾米对大鲸鱼困境。尤其在请求金额极为庞大,如RCA案请求的27亿元赔偿,马上得面临缴交百分之一诉讼费用的障碍,更无庸谈可能也是极为高昂律师费用。也因此,RCA案也是随着法律扶助制度的健全,才得以进入法庭诉讼,虽显示台湾人权保障的进步,却也凸显一种悲哀。

而就算RCA案得以进入法院审理,但关于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原告就须证明行为人有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权利,始足以当之。只是所谓故意或过失,乃存在于人之内心,如何证明,实有其困难,且若造成侵害者为大型企业,关于此主观要素,更难为认定。

更麻烦的还不仅于此,就算能证明侵害者有故意或过失,仍得证明行为与受害结果有因果关系才行。民事诉讼,原则上法院不为职权调查,关于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自然落在原告一方。

但在环保、消费诉讼场合,欲证明行为与损害的因果关系,本就有难度,且当事人间往往存有极大的地位差异,再加上资讯几乎掌握在强势被告方,就算原告提出污染事实及受害结果,也会被对造轻易卸责。原本已处于劣势的原告,就得面临长期诉讼的煎熬与承担举证不足的败诉风险,RCA案正是暴露此诉讼问题的显例

不过从RCA案的第一、二审判决,皆沿用在日本被称为「疫学因果」的理论,即只要工厂所排放的污染物对于身体损害具有盖然性,不一定要在科学上得到绝对验证,就可认定两者间具因果关系,应由被告负起赔偿责任。最高法院甚至少见的开启言词辩论,以来确认如此的因果关系。同时,关于侵权行为损害赔偿的10年请求权时效,对于时效起算点的大胆认定,更是台湾司法消极走向积极的进步。

司法如此的重大突破,算是为RCA受害工人主持了公道,但在原告人数超过四百人,且已有人死亡下,就算赔偿金额超过5亿,实也显得不成比例。尤其仍有部分发回更审,甚至遭驳回的情况下,这些可怜的劳工仍得继续缠讼,或者欲哭无泪。更麻烦的是,就算有劳工已获得胜诉判决确定,但被告方为跨国企业,是否已将在台资产加以转移或隐藏,又会面临执行的困境。也因此,迟来的正义,绝不能等同于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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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景钦,真理大学法律系专任副教授马偕医学院兼任副教授、台湾永社理事、台湾陪审团协会理事,着有:《法官应该我来当》、《国民参与刑事审判制度》。以上言论不代表本报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