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永然/【浩鼎案省思】乌龙起诉后的迟来正义,非正义!

2018年12月28日,士林地院针对喧腾一时的浩鼎案,认为检察官的举证,无法使法院合议庭确认被告二人涉有公诉意旨所指的「期约贿赂、行贿、受贿」等犯行,因此判决被告二人无罪。据报载,被告之一的前中研院院长翁启惠对于该判决结果,以「正义虽到,名誉难复」为题发表声明,并且表示希望检察官不要上诉,让伤害到此为止。

事实上,浩鼎案并不是司法界的个案,我国刑事被告遭检察官提起公诉后,经法院判决无罪的案例,所在多有。依据法务部在2011年至2015年统计资料,我国地方法院刑事案件平均定罪率虽高达96.33%,但在妨害性自主罪、妨害名誉及信用罪、背信及重利罪、恐吓及掳人勒赎罪、贪渎罪等犯罪类型,平均定罪率却不到90%;其中,贪渎罪的平均定罪率仅有70.98%,2015年度更只有66.63%,表示贪渎罪的刑事被告,有大约三成比例在起诉后会获得无罪判决,而上述的浩鼎案即为其一。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61条、第251条,检察官侦查所得的证据资料,足以认为被告有犯罪嫌疑时才能提起公诉;提起公诉后,检察官在诉讼中要负责证明被告的犯罪事实。如果无法在刑事诉讼中证明犯罪事实,法院就会依据「无罪推定原则」做出无罪判决。

此外,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条「客观性义务」,检察官对于被告有利及不利的情形应一律注意;然而,我国检察官可能基于「追诉犯罪」的使命,或为配合法务部刑事政策考量,侦查往往是朝着不利于被告的方向,并未完全落实「客观性义务」,忽略了其他有利被告的证据即草率提起公诉,而这些都是降低定罪率的原因之一。

定罪率,在统计资料中虽然只是一个比率,但在实际案件中并非如此。被告虽获得法院的无罪判决,但过去因为检察官的侦查与起诉,早已让被告的名誉权长期受到侵害,且造成被告身心备受煎熬,甚至影响个人日常生活及家庭,对人格权工作权及被告的家庭产生侵害。而在法院判决无罪后,检察官仍可提起上诉,更让上述权利的侵害加剧。

笔者观察,近年来高检署「命令」地检署提起公诉的案件也时有所闻,去年新闻报导高检署针对台北市政府前处长的收贿案件命令起诉,即是一例。然而,高检署并未实际从事犯罪侦查,也未面对刑事被告,对于犯罪事证不若地检署熟悉,却可只凭「书面资料阅览」,即命令实际从事侦查的地检署提起公诉,此种现象并不合理

在笔者执业经验中,曾经办过由高检署「命令起诉」,而地方法院判决「无罪」的案件;但该案件高检署竟以「让法院有表示意见的机会」为由,而非被告罪证明确为理由命令起诉,完全违背《刑事诉讼法》第251条规定。若是高检署的法律见解与法院有所歧异,应当召开研讨会或法律问题座谈会进行讨论,而非以「命令起诉」的方式,将人民当成司法机关的白老鼠

因此,笔者在此呼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前应审慎考量侦查所得的卷证资料,在侦查中也应秉持「客观性义务」,切莫基于使命感、政策或业绩考量,在罪证不足的情况下执意提起公诉;否则案件经法院判决无罪,不仅有损检察机关的形象,更严重侵害被告的名誉权、人格权、工作权等基本权利

甚至在法院判决无罪后,检察机关也应审慎思考是否继续提起上诉。在罪证确实不足的情形下,不可碍于颜面执意上诉,而进一步戕害人权。如此才能避免滥诉侵害人民权利,符合政府推行司法改革以达到人权保障的政策目标。

好文推荐

李永然/保障自己善终权 病人自主权利法律须知

李永然/《宗教基本法》并不豁免宗教人士的法律责任

李永然/【狱中信彰显假释之缺】假释看运气,准驳问神明

●李永然,永然联合法律事务所长、永然两岸法律事务中心创办人中华人权协会名誉理事长。以上言论不代表本公司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