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当头棒喝 吁警执法先守法

杨姓督察员高举右手一度碰触黄姓退休警员拿着汽笛喇叭的右手。(摘自判决书/谢琼云彰化传真)

为了反年改拔蔡,退休警员黄锡富两度遭田中员林分局移送法办,彰化地检署起诉后,均获判无罪。彰化地院刑庭本案合议庭审判长简玺容、法官黄玉龄与黄士玮罕见以长达29页篇幅叙明无罪理由,更以3大点附记事项,重点字句加粗字体,语重心长强调「执法之前,先要守法」,提醒坚守岗位基层员警,「你们应恪遵的对象,唯有国家宪法法令!」犹如对警界的当头棒喝。

不当指示 剥夺执法弹性

简玺容于附记事项指出,若依员林警分局勤前教育的「只要圈围、不要抢夺」指示,或许本次陈抗事件会在没有任何员警受伤、总统车队也未发生危险的情况下平安落幕,却因隶属不同单位的杨姓督察员未参加勤前教育,且所属单位曾遭国安局检讨,被告道路警卫线上按鸣汽笛喇叭,可能造成总统的驾车官惊吓,要求不能让被告按鸣喇叭,案发时杨才不断出手碰触被告、欲阻止按鸣汽笛喇叭。

简认为,要求员警必须阻止陈抗者按鸣汽笛喇叭,不仅剥夺员警在面对不同个案时的执法弹性空间,亦可能徒增员警执法时的无谓风险;刑法妨害公务是以公务员依法执行职务前提,当员警因服从上级不当指示、执法手段已逾越应恪守界线时,法院实在无法视而不见。

禁按喇叭 逾越维安限度

她强调,确保少数人的声音能被执政者及其他多数人听见,正是民主社会最可贵的价值;她并引用国安局《特种勤务条例》第12条第2项规定,要国安与警界高层反思,「无论是否可能造成危险,一律禁止陈抗者在车队行经路线上按鸣汽笛喇叭」,是否符合前开法条所揭示「人民表现自由」与「维安目的」间之均衡维护?是否已逾越「维护维安对象人身安全必要限度」?

恪遵对象 唯宪法与法令

「执法之前,先要守法!」简在判决书文末,恳切呼吁警界长官执法者手段更须合法正当,切勿对基层员警做出不当指示或要求,更提醒执法员警,应恪遵的对象唯有国家的宪法与法令。

简玺容政法律系毕业法训所39期,先后任职彰化、台中地院;2016年甫升任台中高分院法官,就被任命为顶新油品案的受命法官,也曾审理彰化狼父舌吻前妻13岁女儿5秒案、前南投县李朝卿涉公务员财产来源不明等重大案件,均做出无罪判决风格独树一格,不受外界干扰,前年8月回任彰化地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