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永然、黄隆丰/把人关起来就是正义?复归社会才是良策
▲法律使受刑人入监服刑,目的在使其改悔向上,适于社会生活,并非在剥夺其一切自由权利。(图/达志示意图)
民国97年间大法官释字第653号解释出炉后,认定《羁押法》第6条及同法施行细则第14条第1项规定,不许受羁押被告就看守所不利的行政处分,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救济,违背《宪法》第16条保障人民诉讼权之意旨;且羁押被告及受刑人与监所间,并无「特别权利义务关系」,开启了羁押被告及受刑人,除身体自由外,仍受《宪法》人权保障,对监所人权保障迈出了重要的一大步。
之后,有关监所人权保障的大法官解释,如释字第654号、第681号、第691号、第720号、第755号、第756号等纷纷出现,显示国人对监狱人权的关注,更胜从前。其中,大法官释字第756号解释更指出:「法律使受刑人入监服刑,目的在使其改悔向上,适于社会生活,并非在剥夺其一切自由权利。受刑人在监禁期间,除因人身自由遭受限制,附带造成其他自由权利(例如居住与迁徙自由)亦受限制外,其与一般人民所得享有之宪法上权利,原则上并无不同。除为达成监狱行刑目的之必要措施外,不得限制之。」这个解释等于是对「自由刑的定义」及「刑罚权范围」,订定了具体的规范方向。
民国107年间,法务部提出《监狱行刑法》修正草案,这是我国《监狱行刑法》自民国43年施行以来的12次修正中,最具全盘性修正的。此次修正,总体而言,法务部可说是展现了革新矫正执行的决心。
新修正的《监狱行刑法》草案中,在法制上明定监狱行刑的指导原则,采取「矫正主义」,以达到「矫治处遇,促进受刑人改悔向上」,及「培养受刑人适应社会生活之能力」为主要目的(修正草案第1条);且就刑罚执行范围(修正草案第2条),处分受刑人的法制化(修正草案第84条第3项),都做相当程度的明确增修,终结了以往对受刑人较无限制的惩罚。
其次,更落实大法官会议解释内容,例如:增订《监狱行刑法》草案于第12章陈情、申诉及声明异议中增修第67条,修正草案第73条有关书信往返的限制原则;增修第116条至第129条有关废止假释及不予许可假释决定的各项救济方式等。
而在受刑人生活上,明确规定受刑人的生活环境规范(修正草案第52条)、对携带子女服刑的辅助(修正草案第9条)、增加受刑人得外出及外出表演及竞赛规定(修正草案第29条及第30条)。
在医疗上,强化了受刑人疾病管制及保健掌握度(修正草案第31条及第49条),且对作业现代化、法律关系依据、作业金的分配、发放与使用等,都做了较往昔完善的修正。
当然,修正草案仍有缺漏与不足,可预见的是,《监狱行刑法》修正草案未来如能立法通过后,其中将会有些配套措施,而增加行刑执行的难度。此外,对各项监外业务,例如监外作业、表演比赛,其中监护人员的补充、员额增编及预算等,就是一项难题。尤其,受刑人生活环境的改善及增加的各项福利措施,在政府预算如此拮据之下,法务部需要耗费多少心血才能争取到足够的预算与员额编制来执行。但为展现对狱政革新的决心,法务部仍坚持全面修正《监狱行刑法》,其所表现的勇气与承担,着实值得高度赞赏。
●李永然(左),永然联合法律事务所所长、永然两岸法律事务中心创办人、中华人权协会名誉理事长。黄隆丰(右),法学博士、监狱志工。以上言论不代表本公司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