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姓枪砲犯有蜂要养10万交保 抗告发回更裁也是一样
▲张姓枪砲犯有蜂要养10万交保,检方不服抗告成功发回台南地院一审更裁,但仍裁定10万元交保。(图/记者林悦摄)
「爱蜂法官」听信张姓改造枪砲嫌犯有蜂箱200箱要养,裁定10万元交保,检方不服提出抗告,台南高分局二审撤销原裁定发回更裁,台南地院法官21日二度更裁,以检方未于声请书以事证释明被告有何羁押必要性,且重大犯罪嫌疑不为羁押唯一要件,因此仍谕知被告10万元交保。
台南市刑警大队8月8日逮捕枪砲通缉犯张英德,台南地检署检察官认为他有逃亡之虞,向台南地院声请羁押。张英德坦承涉案,但向强制庭法官王国忠说家里养了200多箱蜜蜂,他必须照顾,否则蜜蜂一周内会死,法官王国忠以「本于爱护生命,让所养蜜蜂不会发生死亡憾事」,裁定张英德以10万元交保,引起舆论哗然。
台南地检署提出抗告,台南高分院二审撤销原裁定,发回一审更裁。台南高分院法官认为,警方在张英德住处查扣2把改造手枪,14颗子弹成品、10颗半成品、弹头、弹壳、底火、火药、枪枝零组件及一批改造枪弹工具。张英德供称是以扣案工具改造枪枝、子弹,并曾以扣案改造手枪试射击发10颗子弹。警方前往查缉时,张英德还带着1把改造手枪、3颗子弹逃逸。
法官认为,张英德制造枪枝、子弹犯行,显然严重危害社会治安,之前又有多次弃保潜逃纪录,台南地院法官裁定张英德交保,未来是否会如期接受侦、审调查、审判,的确会让人质疑。再者张英德虽从事养蜂,但家中仍有母亲、胞弟、妻、子多人可协助或委人照料,蜂群应不至于因其遭羁押而死亡,所以养蜂不能构成不羁押的理由,所以撤销原定,发回台南地院更裁。
台南地院行政庭长郭贞秀指出,地院强制处分庭邓希贤法官,于21日以裁定谕知被告张英德具保新台币10万元。其裁定理由为,参照大法官解释第665号解释理由书,羁押是拘束刑事被告身体自由,收押于一定处所,干预身体自由最大的强制处分,刑事被告因此与原有家庭、社会及职业生活隔离,不但在心理上造成严重打击,对名誉、信用等人格权的影响也很重大,因此羁押只能作为保全程序的最后手段,且须审慎为之,又羁押刑事被告的要件,必须基于维持刑事司法权有效行使、重大公益要求,还要符合比例原则。
至于决定羁押被告之要件,除犯罪嫌疑重大等要件外,最重要的要有羁押之必要,羁押有无必要性,必须根据个案的进行程度、犯罪的性质、情节、被告家庭、生活、经济等状况及其他一切情事,来斟酌个案是否可以用例如交保、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定期报到等强制处分等方式,对被告作一定程度的实质上及心理上的拘束,用来代替羁押的执行,如此既能依照比例原则的要求,达到保全证据或侦查追诉、诉讼进行的目的,维护社会秩序,又能兼顾被告人身自由的权利,缓和羁押对于人权的严重影响,并不得单以重大犯罪嫌疑为羁押之唯一要件,就施予被告类似刑罚之措施,作为刑罚之预先执行,这样便违背无罪推定的原则。
法院讯问后被告坦承改造枪、弹,复有扣案改造后之枪枝2支、子弹数发等扣案可稽,足认被告涉犯枪砲弹药刀械管制条例未经许可制造可发射金属或子弹具有杀伤力之枪砲等,最轻本刑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犯罪嫌疑重大。
另被告前有数次通缉前科,此次到案又系先经员警搜索时逃离现场,而后经员警于其前妻住所拘提到案,亦足认被告有逃亡之虞,而该当羁押原因。惟如前大法官解释及事后因此修正之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羁押被告,除需有犯罪嫌疑重大等要件外,尚需具有必要性,而本件检察官声请羁押,并未于声请书内以事证释明被告有何羁押之必要性。
被告经法院通知后届时到庭接受讯问,仍坦承犯情,法官认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诉讼法等羁押之原因,惟被告既经法院传唤后即自动到庭接受讯问,再审酌被告家庭、生活、经济等状况及其他一切情事,可认先前具保已足以担保检察官诉追之进行,而无羁押之必要,为此谕知被告具保新台币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