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盐绿能弊案2被告无保请回检抗告 高分院火速发回更裁
台南地检署对台盐绿能利益输送弊案涉案被告前台绿副总经理郭政玮、晁旸开发公司负责人戴妤倩提起抗告后,台南高分院火速裁定发回台南地院更裁。(本报资料照片)
台盐绿能利益输送弊案涉案被告前台绿副总经理郭政玮、晁旸开发公司负责人戴妤倩,经台南地方法院2度召开羁押庭均无保请回,台南地检署5日对2人提起抗告后,台南高分院晚间火速裁定发回南院更裁。
高分院认为,郭政玮于台绿任职期间,多次配合通缉中的前董事长陈启昱、在押中的前总经理苏坤煌等人共同为本件犯行,且与苏坤煌为重要合作伙伴关系,再依检察官提出郭政玮手机中有自动删除他与苏坤煌、戴妤倩的对话纪录,足认与陈启昱、苏坤煌等人共同涉犯证交法特别背信罪,犯罪嫌疑应属重大。
至于戴妤倩虽非台盐或台绿的董事或经理,但对陈启昱、苏坤煌、郭政玮等人,共谋操纵使她担任董事长的晁旸公司,得以自2021年起至2024年止,自电业投资商处收取总计1亿1816万9741元的不法利益,分蚀本属台盐及台绿土地开发的利益,以及掏空台盐及台绿公司等情况应属知情,且为实际参与协助分工的人,与陈启昱、苏坤煌等人共同涉犯证交法特别背信罪,犯罪嫌疑应属重大。
再查,陈启昱经南检发布通缉,如任郭政玮、戴妤倩在外,难保没有勾串陈启昱图谋减轻刑责的可能性,并非没有灭证之虞;此外,此案涉案被告人数不少,犯罪情节有待检警进一步厘清调查,权衡国家刑事司法权的有效行使、社会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私益及防御权受限制程度,2人是否没有羁押原因及禁止接见、通信的必要性等,原裁定均未审酌说明。
高分院强调,检方抗告指原裁定不当,并非没有理由,自应由该院将原裁定撤销,并发回原审法院更为裁定,以昭折服,但不得再抗告。
南检10月23日以前台绿董事长陈启昱等5名被告涉犯《证券交易法》特别背信与《刑法》背信罪、犯嫌重大,且有串、灭证与逃亡之虞,向法院声押禁见;台南地院24日凌晨以罪嫌不足驳回,当庭无保释放陈启昱等5人后,当天南检即对陈启昱等5人境管、限制出境,隔天即向台南高分院提起抗告。
台南高分院10月28日撤销发回重新裁定,台南地院原订10月31日11点开庭重裁,但因为台风来袭法官延到11月1日11点开庭后,当晚裁定台绿前总经理苏坤煌、鸿晖公司负责人苏俊仁羁押禁见;但郭政玮、戴妤倩仍因罪嫌不足均无保请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