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盐绿能董座陈启昱等5被告无保请回 台南地院31日重开羁押庭

台盐绿能光电开发弊案台南地检署声押5名被告失利提出抗告后,台南高分院28日撤销原裁定发回更裁,台南地院31日上午将重开羁押庭。(本报资料照片)

台盐绿能光电开发弊案新发展!台南地检署声押台绿前董事长陈启昱等5名被告失利提起抗告后,台南高分院28日引用最高法院3起判例,推翻台南地方法院原先认定台绿并非上市公司,陈启昱等人不符证交法特别背信罪构成要件等理由撤销发回更裁,台南地院29日分案后,订于31日上午11点重开羁押庭。

台南地院表示,昨天下班前接获台南高分院的裁定后,今天上午立即分案。由于此案较复杂,法官阅卷需要一些时间,加上传唤5名被告也有一定的法定程序,因此订于后天上午开羁押庭。

南检本月22日搜索台盐绿能、台盐实业及相关涉案人员住处共32处,并传唤陈启昱等19名被告及15名证人后,发现陈启昱担任台盐董事长任内,涉嫌利益输送掏空台绿,23日以涉犯《证券交易法》特别背信、《刑法》使公务员登载不实等罪嫌,声押陈启昱、前台绿总经理苏坤煌、前台绿副总经理郭政玮及鸿晖国际负责人苏俊仁、晁阳开发负责人戴妤倩等5人,但台南地院24日以罪嫌不足全数当庭请回,南检25日火速检具2大理由向台南高分院提起抗告。

台南高分院昨天裁定表示,根据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368号、108年度台上字第2390号及109年度台上字第5865号判决意旨,控制公司如对从属公司具有实质控制权,且控制公司负责人故意以从属公司的名义所为不利益交易,即无异于控制公司以自己名义为不利益交易。

高分院认为,陈启昱、苏坤煌分别为台盐的董事长与经理人,依台盐对台绿的持股比例,应能对台绿完全控制,因此台绿属于台盐的从属公司。2名被告以台绿的名义为不利益交易,与台盐以自己名义为不利益交易无异,一旦导致公司遭受重大损害,就违反《证券交易法》特别背信罪的犯行,原裁定以台绿并非已经发行有价证券的公司为由,认定不构成证交法规定要件,并不符合法律规定。

不过,高分院也表示,原审仍应针对陈启昱、苏坤煌犯行时,是否仍分别为台盐董事长及经理人、是否利用该身分使台绿为不利益交易、5名被告是否为共犯等情节,认定有无罪嫌重大;同时,纵使犯罪嫌疑重大,是否有羁押原因及必要性,也待原审进一步调查及认定。

高分院强调,原裁定以此案不符羁押要件,直接驳回检察官的声请,实应再行斟酌,检察官提起抗告有理由,应由该院撤销原裁定,发回原审法院更为妥适的调查及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