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启昱涉掏空台绿 再开羁押庭

台南地检署声押前台盐绿能董事长陈启昱(右)、前总经理苏坤煌(左)等5名被告失利提起抗告后,台南高分院28日撤销原裁定,发回台南地院更裁。(本报资料照片)

台盐绿能光电开发弊案,台南地检署声押台绿前董事长陈启昱、前总经理苏坤煌等5名被告失利后提起抗告,台南高分院28日引用最高法院3件判决,推翻台南地院原先认定台绿并非上市公司,陈启昱等人不符《证券交易法》特别背信罪构成要件等理由,发回台南地院更裁,地院预定今(29)日分案再开羁押庭审理。

5名被告包括陈启昱、苏坤煌、台绿前副总经理郭政玮,及合作厂商鸿晖国际科技负责人苏俊仁、晁旸开发负责人戴妤倩。

南检发现,陈启昱担任台盐、台绿董事长时,涉嫌利益输送掏空台绿,23日以涉犯《证交法》、《刑法》等罪嫌声押陈启昱等5人,法院则以罪嫌不足将5人当庭请回,检方检具2理由抗告,包括原审认为被告等人未符合《证交法》的上市公司有所违误;原审未审酌检方提出扣案手机的对话纪录等证据。

台南高分院依据最高法院3起判决意旨,指控制公司若对从属公司具有实质控制权,且控制公司负责人故意以从属公司的名义为不利益交易,即无异于控制公司以自己名义为不利益交易。

高分院认为,陈启昱、苏坤煌分别为台盐董事长与经理人,依台盐对台绿的持股比例,应能完全控制台绿,因此台绿属于台盐的从属公司。2人以台绿名义为不利益交易,与台盐以自己名义为不利益交易无异,一旦导致公司遭受重大损害,就违反《证交法》特别背信罪,原裁定不符法律规定。

高分院强调,原审仍应针对陈、苏犯行时,是否仍为台盐董事长及经理人、是否利用该身分使台绿为不利益交易、5名被告是否为共犯等情节,认定有无罪嫌重大;纵使犯罪嫌疑重大,是否有羁押原因及必要性,也待进一步调查认定。

此外,南检侦办承旸光电负责人蔡清旭、蔡月娥姊弟涉嫌超贷案,收押蔡家姊弟、总务陈雀单等3人,但蔡家姊弟提抗告,经撤销发回重裁,地院改裁定各以500万、400万交保后,陈雀单也提抗告,高分院昨发回重裁,地院裁定15万元交保并限制住居、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