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盐绿能案重裁!陈启昱无故未到遭拘提 2被告羁押禁见
台盐绿能利益输送案,台南地院1日重开羁押庭时,前台绿董事长陈启昱因无故未到案正被强制拘提中。(本报资料照片)
台南地检署声押台绿前董事长陈启昱等5名被告失利提起抗告后,台南高分院28日引用最高法院3起判例,推翻台南地方法院原先认定台绿并非上市公司,陈启昱等人不符证交法特别背信罪构成要件等理由撤销发回更裁后,台南地方法院1日召开羁押庭重新裁定时,陈启昱无故不到,法官傍晚6点多已开拘票请桥头地检署强制拘提中。
至于前台绿总经理苏坤煌、前台绿副总经理郭政玮及鸿晖国际负责人苏俊仁、晁阳开发负责人戴妤倩等4人,昨天上午11点都准时出庭,经法官逐一讯问后,晚间10点多裁定苏坤煌、苏俊仁羁押禁见,郭政玮、戴妤倩仍无保请回。
南检10月22日搜索台盐绿能、台盐实业及相关涉案人员住处共32处,并传唤陈启昱等19名被告及15名证人后,发现陈启昱担任台盐董事长任内,涉嫌利益输送掏空台绿,10月23日以涉犯《证券交易法》特别背信、《刑法》使公务员登载不实等罪嫌,声押陈启昱等5人,但台南地院24日以罪嫌不足全数当庭请回,南检10月25日火速检具2大理由向台南高分院提抗告。
台南高分院根据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368号、108年度台上字第2390号及109年度台上字第5865号判决意旨,控制公司如对从属公司具有实质控制权,且控制公司负责人故意以从属公司的名义所为不利益交易,即无异于控制公司以自己名义为不利益交易。
高分院认为,陈启昱、苏坤煌分别为台盐的董事长与经理人,依台盐对台绿的持股比例,应能对台绿完全控制,因此台绿属于台盐的从属公司。2名被告以台绿的名义为不利益交易,与台盐以自己名义为不利益交易无异,一旦导致公司遭受重大损害,就违反《证券交易法》特别背信罪的犯行,原裁定以台绿并非已经发行有价证券的公司为由,认定不构成证交法规定要件,并不符合法律规定。
不过,高分院也表示,原审仍应针对陈启昱、苏坤煌犯行时,是否仍分别为台盐董事长及经理人、是否利用该身分使台绿为不利益交易、5名被告是否为共犯等情节,认定有无罪嫌重大;同时,纵使犯罪嫌疑重大,是否有羁押原因及必要性,也待原审进一步调查及认定。
高分院强调,原裁定以此案不符羁押要件,直接驳回检察官的声请,实应再行斟酌,检察官提起抗告有理由,应由该院撤销原裁定,发回原审法院更为妥适的调查及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