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讯/涉台盐绿能弊案遭羁押禁见 前总座苏坤煌抗告被驳回
▲台盐绿能前总经理苏坤煌,不满因涉犯违反证券交易法等案件,被台南地院更一庭裁定羁押及禁止接见通信而提起抗告,台南高分院8日裁定抗告驳回。(图/记者林东良翻摄)
记者林东良/台南报导
台盐绿能前总经理苏坤煌,不满因涉犯违反证券交易法等案件,十一月一日被台南地院更一庭裁定羁押及禁止接见通信而提起抗告,台南高分院8日裁定抗告驳回。
台南高分院裁定书指出,被告于原审讯问时固否认有何犯行,惟其所涉关于鸿晖国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验资不实部分之犯罪嫌疑事实,有被告之供述、同案被告之供述,及卷内相关证据资料可稽,足认被告涉犯公司法未缴纳股款罪、商业会计法之填制不实会计凭证罪、利用不正方法致使财务报表生不实结果罪及刑法使公务员登载不实罪等罪,犯罪嫌疑重大,而被告就其向苏俊仁借款新台币60万元投资鸿晖公司是否已清偿一节,前后供述不一,况被告所供情节,核与同案被告苏俊仁之供述、证人之证述尚有未合。
另本案亦有同案被告未到案,关于本案鸿晖公司设立登记验资不实之犯罪情节、分工、资金来源等情,仍待传唤未到案之证人或共同被告查证,则被告与共同被告、证人间确有待对质讯问之必要,因之被告如开释在外,难免有串证之可能,势将造成显难进行追诉之结果,即有事实足认被告有湮灭、伪造、变造证据及勾串共犯或证人之虞,与刑事诉讼法之羁押要件相符,是非予羁押被告显难进行追诉、审判,而有羁押并禁止接见通信之必要。原审法院经具体审酌而予裁定被告羁押并禁止接见通信,经核尚无目的与手段间轻重失衡之情形,亦无明显违反比例原则之情事,依法并无不当,核属原审职权之适法行使,被告之抗告为无理由,应予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