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台鹽綠能弊案前總理提抗告 高分院今駁回不得再抗告

台南地检署侦办台盐绿能弊案,怀疑高层与厂商共谋诈财,台盐绿能前总经理苏坤煌遭裁押禁见,不服提起抗告,台南高分院今驳回抗告,不得再抗告。

台南高分院指出,苏坤煌原审讯问时否认有何犯行,惟其所涉关于鸿晖国际设立登记验资不实部分犯罪嫌疑事实,有苏及同案被告供述,及卷内相关证据资料可稽,足认他涉犯公司法中未缴纳股款罪、商业会计法中填制不实会计凭证罪及利用不正方法致使财务报表生不实结果罪,及刑法中使公务员登载不实罪等罪,犯罪嫌疑重大。

台南高分院指出,苏坤煌向鸿晖国际负责人苏俊仁借款60万元投资鸿晖是否已清偿一节,前后供述不一,况他所供情节,与苏俊仁供述不合,且本案仍有同案被告陈启昱未到案,关于鸿晖公司设立登记验资不实的犯罪情节、分工、资金来源等情,仍待传唤未到案证人或共同被告查证,则被告与共同被告、证人间确有待对质讯问必要。

台南高分院认为,苏坤煌若经开释在外,难免有串证可能,势将造成显难进行追诉结果,即有事实足认他有湮灭、伪造、变造证据及勾串共犯或证人之虞。原审裁定他羁押并禁止接见通信,经核尚无目的与手段间轻重失衡情形,也无明显违反比例原则情事,依法并无不当。

台南高分院指出,苏坤煌提抗告,辩称他并无犯罪嫌疑重大等语。惟法院决定是否羁押时,犯罪事实尚待调查,未臻确定;是羁押被告,并非被告有罪或无罪断定,而仅是就形式上证据,判断他犯罪嫌疑是否重大,有无羁押原因及有无羁押必要性。

他也指出,与证人陈述不一致,及鸿晖设立登记180万元资金,是向安提亚科技公司借得等部分,不足以作为有羁押原因理由,而他已离开安提亚公司多时,且相关资金流向业经检调查扣或调阅完毕,他与同案被告或其他关系人间,根本无串供、灭证可能。又依他遭羁押犯罪事实所涉罪名,为轻罪,并非重罪。

台南高分院指出,侦查中,检察官如何进行相关证据调查,及有何证人及证据尚待传唤、调查,事涉侦查方法及内容,应由检察官本于职权视案件进行情形决定。再参酌本案犯罪情节非轻,对社会秩序影响、国家刑罚权有效行使,与被告人身自由受限制程度,及现今通讯软体技术便捷、迅速、私密特性,被告透过通讯软体与共犯、证人联系进行勾串或影响其陈述可能性,依比例原则为考量,认若予以具保、责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较小其他手段,均不足以确保追诉、审判或执行程序顺利进行。

台盐绿能前总经理苏坤煌遭裁押禁见,不服提起抗告,台南高分院今驳回抗告,不得再抗告。图/本报资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