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家贞声请撤销缓刑 台南高分院裁定驳回 不得再抗告

国民党台南五选区立委参选人王家贞递状声请抛弃缓刑改易科罚金,15日被台南高分院裁定抗告驳回且不得再抗告,全案确定。(本报资料照片)

国民党台南五选区立委参选人王家贞因伪造文书案被宣告缓刑,尽管已完成登记,但因受限今年6月修订的《选罢法》排黑条款,恐影响参选资格。日前她委托律师向台南地检署递状声请抛弃缓刑改易科罚金,经检方向台南地方法院声请被驳回后,检方提起抗告,15日再被台南高分院裁定抗告驳回且不得再抗告,全案确定。

高分院认为,王家贞于6月2日已依原确定判决谕知的缓刑条件向公库支付10万元,自无刑法第75条之1第1项第4款所定违反附条件缓刑的负担情节重大情形;检察官并未提出王家贞有何违反刑法第75条之1第1项各款事由的情事,且也无该条所规定「足认原宣告之缓刑难收其预期效果,而有执行刑罚必要」的情形。

高分院还说,关于缓刑宣告与否,属实体法上赋予法院于裁判时依职权裁量的事项,并非受刑人有选择缓刑与否的权利,除有刑法第75条第1项或第75条之1第1项所定撤销缓刑的原因外,受刑人于缓刑期间,并无重新选择执行原确定判决所定应执行刑的权利;受刑人是否有续行接受原确定判决缓刑拘束之意,或同意执行原确定判决所定应执行刑,非属刑法第75条之1第1项第4款所定得撤销缓刑之事由,因此抗告无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