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讯/杀警犯「7条件50万交保」二度抗告成功!台南高分院裁定撤销发回

台南分院嘉义地院裁定主文记载「停止羁押」应系违法理由,认原裁定裁量难认妥适,裁定撤销原裁定,发回嘉义地院更裁。(图/记者林悦摄)

记者林悦/台南报导

针对嘉义地院重新裁定郑姓男子刺杀铁路警察李承翰案交保停押并附7条件,嘉义地检署提出二度抗告检方认为地院所附带7条件,不符交保规定,台南高分院3日晚上以嘉义地院裁定主文记载「停止羁押」应系违法等理由,认原裁定裁量难认妥适,裁定撤销原裁定,发回嘉义地院更裁。

台南高分院3日由审判长陈显荣、陪席法官侯廷昌、受命法官黄裕尧组合合议庭,针对嘉义地检署提出二度抗告进行审理,合议庭审理后裁定撤销原裁定,发回嘉义地院更裁。

合议庭指出,一、「停止羁押」,其羁押之「原因」仍然存在,只是并无继续执行羁押之「必要」而暂时停止执行而已;「撤销羁押」,则因羁押「原因消灭」而撤销,或因法定原因而视为撤销(如本案),两者有别。被告之羁押应于原审判决2020年4月30日宣示时即无羁押理由而生「撤销羁押」,则原审裁定主文记载「停止羁押」,应系违法。

二、原审虽依被告行为之恶性家庭生活情形经济能力状况,命被告应提出50万元之具保金额。但合议庭斟酌被告于本案所犯造成社会大众之恐慌甚钜,其犯情节重大等情,认原审决定之具保金额,尚不足达到本件以保全被告及防止再犯目的实属过轻。又本件原审针对被告具保之时间并无一定期间之限制,容有被告得随时提出具保而陷于不安定状态,亦有未妥,应限定命其于具保后一定期间(例如24小时内)及时提出。至被告若于限定期间内不能具保而有必要情形(如本件被告系罹患精神疾患之人,且持刀攻击员警造成其因公殒命之情节及被告无受强制医疗措施,造成社会治安危害之虞),该裁定针对具保等条件即应失效,仍应继续羁押。

三、本件被告系依刑事诉讼法第316条所规定视为「撤销羁押」,该规定并无明文得命被告应遵守事项。原审并未叙明其适用刑事诉讼法第116条之2规定,得命被告应遵守之事项之论理,亦有未妥。

四、综上,原审既有前述裁量未尽妥适及论理未洽之处,难认妥适,应由台南高分院将原审撤销,发回原审法院更为适当之裁定。

五、另,本件原审系依刑事诉讼法第316条规定对视为撤销羁押之被告为具保等强制处分之裁定,系法院依法定之撤销羁押事由所为之裁定,并非同法第107条第2项之人向法院所为之声请撤销,且亦非同条第4项侦查中之撤销羁押,程序上无依同条第3项听取检察官陈述意见之强制规定。本件裁定,虽无通知被告、辩护人及检察官就具保要件表示意见,但并未违法。又,保安处分执行法第4条第2项规定法院对于应付监护禁戒、强制治疗之人,认为有紧急必要时,得于判决前,先以裁定宣告保安处分。系规定法院于「判决前」对应付监护之人认有紧急必要时先为宣告保安处分裁定,而本案业经原审于2020年4月30日宣示判决,与上述要件亦有未合,且上诉期间台南高分院尚未受理该案,台南高分院无从于判决前依上述规定裁定保安处分,附此叙明。六、本件不得再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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