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警判无罪检提抗告 台南高分院火速撤销发回更裁

持刀杀死铁路警察李承翰的郑姓嫌犯被判无罪并谕令50万元具保,台南分院1天之内火速撤销原裁定,发回嘉义地院重新裁定。(本报资料照片

持刀杀死铁路警察李承翰的郑姓嫌犯昨天被判无罪,并谕令50万元具保,嘉义地检署当天立即提出抗告后,台南高分院以检方指摘原裁定未审酌精神卫生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为有理由,1天之内火速撤销原裁定,发回嘉义地院重新裁定。

台南高分院指出,原审既以被告刑法第19条第1项所定情形谕知被告无罪,并于原裁定理由中叙明被告罹患思觉失调症,迄今仍未痊愈,加上对方犯罪情节造成社会大众恐慌,为确保被告具保后不至于对社会安宁造成危害,并导致社会大众恐慌,是否应依刑事诉讼法第316条、第116条之2规定酌定相关事项命被告遵守?

同时,被告既因在大众交通工具持刀杀害员警而被诉,且依原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被告对此也无争执,仅因欠缺责任能力而谕知无罪,被告是否属精神卫生法第41条所定有伤害自己或他人之虞的严重病人?得否依同法第42条为被告办理住院治疗?凡此种种都有于裁定命被告具保时,并予审酌的必要。

有鉴于此,检察官指摘原裁定未斟酌审认精神卫生法及刑事诉讼法第116条之2等相关规定部分,为有理由,应由本院将原裁定撤销,发回原审法院进行相当之调查,并由原审法院更为适当之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