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刀杀死人「无保请回」 高院撤销发回重裁

桃园市平镇区45岁陈姓男子持刀刺死胡姓男子遭警方逮捕。.资料照片

桃园陈姓男子与胡姓友人发生冲突,上周他持折叠刀刺死胡男,警方将他逮捕后,桃园地检署依杀人罪声请羁押,但桃园地方法院认定陈男酒后犯案,裁定让他无保请回,检方不服提抗告台湾高等法院撤销,发回重裁。

桃园地院认为,陈男经讯问后,依其供述卷内事证,虽可认他涉犯杀人罪之犯罪嫌疑重大,但他是酒后犯案,应是一时冲突所致;他行凶后停车及前往按摩店等情,尚非一般逃避刑责手法,尚难以此即认有逃亡之虞

桃园地院指出,陈男目前住处向他人承租,也非居无定所之人,所以他虽涉犯重罪,行为殊无可取,但尚无羁押之必要,命他限制住居于桃园市平镇区特定住所检察官声请羁押被告部分并无理由,予以驳回。

检提抗告后,高院认为原裁定用质疑陈男行凶动机,而推认他并无刻意躲避侦查的行为,且未叙明陈男究有事实足认并无逃亡之虞,或无逃亡事实,而无羁押之必要,显有未洽,因此将原裁定撤销,并发回地院更为适当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