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讯/杀警无罪「50万交保」 台南高分院裁定撤销

台南分院合议庭嘉义地院裁定未斟酌审认精神卫生法部分,裁定撤销原裁定发回更裁。(图/记者林悦摄)

记者柯振中、林悦/台南报导

铁路警察李承翰2019年7月上火车处理票务纠纷,竟遭逃票的郑姓男子持刀捅死,引起社会议论郑男近日获判无罪,且可以50万元交保,更是让许多人感到愤怒。嘉义地检署对判决感到不服,提出抗告,台南高分院随后裁定撤销交保,将案子发回嘉义地院。

台南高分院1日游审判长吴勇辉陪席法官吴锦佳、受命法官周绍武审理这起案件,经过审理后撤销原先裁定,发回嘉义地方法院更裁。

合议庭上讨论,原裁定以被告业经谕知无罪为由,裁定准被告以50万元具保停止羁押,但按照《刑事诉讼法》第316条规定,羁押的被告若被谕知无罪、免诉、免刑、缓刑、、罚金或易以训诫或第三百零三条第三款、第四款不受理之判决者,视为撤销羁押,但若还在上诉期间、上诉中,得命令具保、责付或限制住居,若不能具保、责付或限制住居,而有必要情形者,并得继续羁押之。

合议庭认为,郑男在大众工具上持刀杀警,因而被起诉,依照原判决所认定的犯罪事实,郑男也没有其他意见,法官仅仅因为郑男缺乏责任能力,就判无罪,但郑男是否符合《精神卫生法》第41条中规定有「伤害他人或自己或有伤害之虞」的严重病人?又是否要依照条文规定,替被告办理住院治疗

合议庭指出,判决是否又能与《刑事诉讼法》第116条之2的规定依同合并执行?凡此种种,均有于裁定命被告具保之同时,并予审酌之必要。因此,检察官指摘原裁定未斟酌审认《精神卫生法》及《刑事诉讼法》第116条之2等相关规定部分,合议庭认为,应由台南高分院撤回原裁定,发回嘉义地院进行调查,由嘉义地院更改为适当裁定。

母亲节送起来!气炸锅「大全配」 特价只要2,89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