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伟性侵3女判刑8年可上诉 判决理由全文

秦伟被控性侵多名女子,其中3人事证明确,法院强制性交罪3件各处有期徒刑4年,合并应执行期8年。(图/资料照/记者季相儒摄)

记者杨佩琪/台北报导

艺人秦伟性侵3名女子,被依强制性交罪嫌判刑8年,全案可上诉。法官认为,秦伟利用媒体演艺圈的地位,与自己的正派形象,卸下被害女子心防犯案,又不认错,虽然提告共有8名女子,但是证明确3人,一罪一罚原则,各判4年有期徒刑,合并应执行期8年。

以下判决理由全文

本院105年度侵诉字第73号秦伟妨害性自主案件新闻稿

壹、主文

秦伟犯强制性交罪,三罪,各处有期徒刑肆年。应执行有期徒刑捌年。其余被诉部分均无罪。

贰、判决理由

一、有罪部分:

(一)案件事实及理由概要:

1.被告确有于99年6、7月某日,于造型师A女至其信义路住处做妆发时,对A女为强制性交行为:

被告承认有跟A女发生性行为,但辩称说当时两人在交往,没有违反A女意愿,但(1)被告说2人交往至少1年,但无法讲出去哪约会、吃饭,有什么互动的回忆。

(2)A女在检察官及法院作证内容大部分都一致,可以明确指出为什么A女不是自愿、被告性侵她的方式,两个人只有为案子出去吃过1次饭,并未交往。只有在提到与被告主持美食展的时间部分,A女来法院作证前自己去找脸书照片确认本来在检察官那讲错了而主动更正,但就2人第1次发生性行为时间都是美食展后2个月,被告和A女都不争执,不能说A女讲得不实在。另外A女来法院就性侵过程讲得在侦查中检察官那边陈述还具体,经比对后没有矛盾,所以不能说A女证词瑕疵

(3)被告所提出和A女的脸书对话资料可知,2人没有像男女朋友般的密切互动或对话、A女一直很介意遭被告性侵这件事情,和被告的对话常常不欢而散,还会讲到跟被告是「一夜情」或提到「我想我还没有准备好一段关系」、「如果你想跟我去看电影吃饭聊聊天可以给你机会」,如果真的有交往,不太可能有这些内容及状况。

2.被告确有于99年夏天某日,在其信义路住处,对编剧C 女为强制性交行为:

被告承认C女有去住处谈过案子,但否认有发生性行为,在侦查中及本院刚开始审理时都说不知道C女是谁,但C女作证遭性侵之过程指述并无瑕疵,K女作证说有看过案发后被告传爱你的脸书讯息给C女,戊男亦作证C女遭性侵后去找戊男哭诉时的心理状态,但由C女提出和被告脸书对话可以看出被告要帮C女谈案子且明确说我爱你,从而担保C女陈述之可信度。

3.被告确有于101 年6 、7 月间某日,在信义路住处,对粉丝R 女为强制性交行为之理由:

被告说不知道R女是谁,但R女和朋友徐先生分别作证遭性侵之过程及R女遭性侵后去找徐先生哭诉时的心理状态,且被告对R女为强制性交之犯罪手法和A女、C女都一样,可作为情况证据加以补强。

(二)量刑依据:

1.本案并非被告所称与A 女、C 女、R 女间之感情纠纷,而都是违反被害人意愿之性侵害案件,被告利用案发时在演艺圈具相当知名度及影响力、已有一定社经地位,及自己被火纹身后复原良好之经历,参与或举办公益活动、演讲激励人心,所塑造之正派积极形象,用可协助或讨论A 女、C 女演艺工作为由邀约,使A 女、C 女不疑有他而愿与其独处,或与粉丝R 女私下单独见面时,亦藉其正面形象使R 女放下戒心愿单独于被告住处稍待其更衣后再一起外出吃饭,皆再伺机以违反渠等意愿,粗暴、不顾被害人反抗之方式为强制性交行为,过程中同时以要跟他们交往、定下来、给演艺圈工作机会和人脉资源等甜言蜜语安抚,逞欲后即借词忙碌、消极以对或避不见面,并非真的心要跟A女、C 女及R女交往,且惯常以相同手法犯案,欠缺对女性身体自主权之尊重。

2.被告犯后均否认强制性交犯行,且于侦审中告知特定姓名或身分、背景,甚至法院开庭R女到庭作证后,被告不但说不知R 女为何人,还说「媒体告诉我有成立3 个反秦伟粉丝社团,上面说尽量诬告我,还可以求得赔偿,R 女的存在是因为有人发动群攻」等语,但本案被害人都没有要被告赔偿,被告自己从来没有提出任何证据证实说法,可见对自己否认自己行为有错。

3.考量被告没有前科及家庭生活经济情况、检察官求刑4年及A女、C女、R女之意见,各判处有期徒刑4年,定应执行刑部分,本院认为如以实质累加方式执行,刑责恐将偏重过苛,不符现代刑事政策及刑罚之社会功能,故采限制加重原则定应执行有期徒刑8年。

二、无罪部分:被告其余被起诉部分,有些被害人仅有单一指述完全无其他补强证据,有些被害人虽有其他证人物证,但综合比对观察后有彼此矛盾或不符常情、经验法则之处,所以基于无罪推定、罪疑有利于被告原则,应谕知被告无罪。

合议庭成员 审判长林玮桓陪席法官黄怡菁、受命法官何佳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