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让她陈述意见就裁定勒戒 台中高分院撤销地院裁定

台中王姓女子被裁定勒戒,但她认为检察官、一审法院都未让她陈述意见,提起抗告,二审撤销原裁定。(资料照片/林欣仪台中传真)

台中王姓女子被控施用二级毒品安非他命,遭裁定勒戒,她不服提起抗告表示,虽曾两度被传唤出庭,但因跌倒身体不适等情况,都请假未出庭,检方及法院没让她陈述意见就做出裁定,于程序不符;台中高分院认为,台中检方与地院确实已侵害王女诉讼保障权,撤销原裁定。

判决指出,检察官声请法院裁定,令被告入勒戒处观察、勒戒,是属于限制人身自由的处分,应循正当法律程序;以王女的情况来说,检察官在声请观察、勒戒前,都没有讯问过王女,也未曾告知她相关法律要件、替代处分,或给她在事前以书面或言词陈述意见的机会。

王女则说,台中地院在做出裁定前,虽曾于2021年6月传唤她,但她在6月7日因跌倒导致颈椎疼痛、头晕头痛、手脚无力等情况无法出庭,且同年12月又因三叉神经痛住院,之后因重度忧郁症住院治疗,虽未出庭但都有请假,非故意拒不出庭。

王女说,她虽没出庭,法院在裁定前也没让她以书面表示意见,根本不符法律程序;且在警询时坦承有服用安眠药、神经用药、止痛药等药物,是否因此验出有安非他命阳性反应,法官裁定前没有调查她就医纪录,证据调查也不齐备。

台中高分院认为,法院裁定前须给被告陈述意见的权利,且没有给王女书面陈述意见的机会,王女在收到裁定前根本不知道检察官有提出声请的程序,以侵害她的听审权,院、检作法有未恰当之处,撤销原裁定并发回台中地院另做妥适裁定,且不得再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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