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讯/杀警无罪50万交保!嘉检「2度抗告」4关键理由曝光
▲杀害勇警李承翰的郑姓男子一审获判无罪、50万元交保。(图/记者陈雕文翻摄)
铁路勇警李承翰遇刺身亡,而下手的郑姓男子因精神问题一审获判无罪,并被谕知以50万元交保。对此,检方不服提起抗告,而高分院1日撤销裁定,发回嘉义地院,但嘉义地院维持50万元交保、追加7项条件。对此,由于地院未开庭,也未通知检察官,检方2度提出抗告。
铁路勇警李承翰2019年7月处理逃票事件时,惨遭逃票的郑姓男子持刀狠捅,经送医抢救后仍是不幸宣告不治,引发社会哗然。对此,嘉义地院一审因郑男「精神问题」因此判他无罪、并谕知其50万元交保,而检方不服提起抗告,经台南高分院撤销裁定发回嘉义地院后,地院仍谕令郑嫌50万元交保,限制住居,并追加7条件。对此,检方于2日再度提起抗告。
对此,主任检察官蔡英俊表示,「裁定未征询检辩双方意见,而且以停止羁押的规定,作为上诉期间具保附条件,适用法条错误。」而他也提到,「所附的条件也不足以担保被告再犯及进入社区时民众的恐慌。」
对此,嘉义地院发言人洪裕翔表示,刚刚收到检察官对昨晚裁定不服的抗告状,但因假日台南高分院无法受理,所以预计周一上午送去台南高分院。
检察官再提抗告理由如下:
一、本件原裁定经台湾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撤销发回后,原审再次裁定准予被告具保50万元后停止羁押,并限制被告住居,及命被告应遵守:「一、于具保后立即至本案精神鉴定之嘉义荣民医院精神科就诊,评估有无住院治療之必要;二、未住院期间,应每周一次前往医療院所精神科就诊,由医师追踪精神狀况,评估有无伤害他人或自己或有伤害之虞,及有无住院治療之必要;三、未住院期间,应每三个月一次至嘉义荣民医院精神科就诊,评估有无住院治療之必要;四、如经医师诊断有住院治療之必要,应立即住院治療,不得拒绝;五、应依医嘱定时服用精神疾病药物及接受治療;六、每周向本院陈报就诊情形、治療结果及有无住院治療之必要;七、停止羁押期间,不得故意为刑事犯罪之行为」等事项,固非无見。
二、惟查,依台湾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以下简称台南高分院)之撤销发回意旨,亦肯认本件被告如经具保,可能造成人民恐慌、危害社会治安,是应采取必要措施,以确保被告不至于对社会安寧造成危害,并导致社会大众恐慌。然而原审本次裁定仍仅命被告得以50万元交保,其金额远低于被告及其相关家属所具有之财力,亦不足以确保被告日后再犯已属不当。其次,观諸原审本次裁定命被告应遵守上开事项之内容,均无强制执行力,亦缺乏即时监督机制。是被告获得具保后,究竟有无确实自行前往医療院所精神科就诊?或于未住院期间每周一次前往医療院所精神科就诊?或于未住院期间每三个月一次至嘉义荣民医院精神科就诊?或依医嘱定时服用精神疾病药物及接受治療?以上情形,原审均无从即时得知,又纵使能即时得知,亦无法直接强制被告就医,甚至連是否能立即寻获被告而再度执行羁押,均非无疑。再原审命被告于停止羁押期间,不得故意为刑事犯罪之行为乙项,亦属了无实益之具保附加条件,均难达成上开确保被告不至于对社会安寧造成危害,并导致社会大众恐慌之目的。另台南高分院撤销发回意旨,认应审酌被告精神狀况,依精神卫生法第41条以下之规定,将被告强制送医,原审裁定竟仅命被告自行前往就医,其不当之处如上所述,亦有违台南高分院发回意旨。
三、羁押之被告经谕知无罪时,视为撤销羁押,必俟不能具保、责付或限制住居时,方得继续羁押,刑事诉讼法第316条固然定有明文。惟本件被告确有犯下殺警之重罪行为,殆无疑义,仅因原审认定被告符合刑法第19条之无责任能力事由,方而判决无罪。是被告之行为本质上乃系「有罪而无责」,与一般犯罪嫌疑不足之「无罪」实有不同,况且符合刑法第19条事由之被告,均属罹患精神障碍或其他心智缺陷之辈,于犯下重大犯行而经一审判决后,豈可任其交保获释而回归人群,造成人民恐慌、危害社会治安?因此,刑事诉讼法第316条未区分被告被宣告无罪之原因,而一律视为撤销羁押,并令被告有机会得以具保、责付或限制住居,此应属于立法上之疏漏。故本件为谋补救上开立法疏漏,实有由本署先依刑法第87条第1项之规定执行保安处分之监护宣告,而令被告入相当处所施以监护之必要,原审裁定未依刑事诉讼法第456条及保安处分执行法第4条第2项之规定以裁定将被告送由本署执行监护处分。是原审未裁定命被告于具保前应先接受本署之监护处分,亦有疏漏。
四、再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01条之1、之2之规定,原审裁定前需经讯问被告及让检察官、辩护人就具保要件表示意見,本件属社会瞩目案件,原审竟舍此而不为,其裁定已有疏漏。况新增之7项被告应遵守事项援引刑事诉讼法第116条停止羁押之规定,与本件系撤销羁押,于上诉期间命具保之规定不符,其适用法律亦有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