诡男当街掳童「非现行犯」讯后放出 检察官解析原因

社会中心综合报导

市内湖8日发生7岁女童周姓男子拉扯事件,由于周男非现行犯,因此讯后被放出,引起社会恐慌。对此桃园地检署检察官益发透过「台湾司法人权进步协会粉丝专页解析,周男经民众驱赶离开现场已非属现行犯,虽行为诡异,但未持有凶器等,与紧急逮捕要件不符,因此警方依法确实不得逮捕。

▲女童母亲吓到尖叫,路人纷纷上前帮忙。(图/翻摄黑色豪门企业脸书

叶益发指出,有关现行犯的规定于「刑事诉讼法」第88条,现行犯,不问何人得迳行逮捕之。犯罪在实施中或实施后即时发觉者,为现行犯。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以现行犯论,一、被追呼为犯罪人者。二、因持有凶器、赃物或其他物件、或于身体衣服等处露有犯罪痕迹,显可疑为犯罪人者。首先,现行犯,不论是告诉乃论之罪或是非告诉乃论之罪,不问何人,均得依上开规定迳行逮捕。

至于「逮捕」应包括实力监督状态监督,所谓「实力监督」,即指以积极行为实施强制动作,如上手铐或用手抓等;「状态监督」,指虽未以积极行为予以强制,唯若现行犯不听从员警或民众通知,或不服指示,仍会以强制力为之,此时虽未施以手铐或用手抓,惟仍应视为逮捕,亦即所谓强制,不以实施腕力者为限。

条文所谓的「实施中」,是指犯罪行为尚在实施状态之中。「实施后即时发觉」,系指犯罪行为虽已实施完毕即被发觉而言。「即时」,则系指犯罪实施中或实施后之当时而言。「犯罪实施后之当时」,系指密接于犯罪行为之时间即被发觉之谓,只须其犯罪情况尚属存在,即可认为系当时。

▲男子被捕后还辩称被「脑控」。(图/翻摄画面

至于犯罪行为是否实施完毕,应以其行为为准,与行为人是否离去现场无关,就周男而言,既未遭民众实施强制力,且经民众赶走而离开现场,已非属现行犯,行迹虽诡异,但既未持有凶器、赃物或其他物件、或于身体、衣服等处露有犯罪痕迹,显可疑为犯罪人者,且又非通缉犯所犯系强制罪,亦与紧急逮捕的要件不合,因此,即使警方将该犯嫌逮捕,亦不合法

不过警方除了放人,是否还有其他处理方法?叶益发说,警方虽不得逮捕犯嫌,然依大法官会议释字第535号解释理由书,警察临检固应于现场实施,非经受临检人同意或无从确定其身分或现场为之对该受临检人将有不利影响妨碍交通安宁者,不得要求其同行至警察局、所进行盘查

此即所谓「任意同行」的概念,只要犯嫌同意,警方不使用强制力,也可以请犯嫌至警局协助调查,甚至请犯嫌自愿到地检署向检察官说明,此时检察官可以审酌案情,如果认为被告犯嫌重大,有羁押理由与必要时,可以当庭逮捕,向法院声请羁押。

另外,司法警察如遇被告所涉犯者杀人或加重强制性交等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并符合刑事诉讼法第88条之1紧急逮捕之情形,即得于迳行拘提后检具相关卷证 ,向检察官报请核发拘票,除确保所为之逮捕合法外,并可避免社会大众检警纵放人犯的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