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景玉免死/法官愤怒却还是判无期 两公约限制科刑权

王景玉犯行,其实连法官检察官在侦办审理时,也感到相当愤怒。(图/东森新闻)

记者杨佩琪台北报导

灯泡命案凶嫌王景玉获判无期徒刑关键理由就在俗称「两公约」的「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加上「身心障碍者权利公约」已透过施行法,对我国产生内国法拘束力,即便法官「对被害人家属遭遇同感哀戚、愤怒,但两公约已对罹患精神加害人,在科刑有所限制。

根据了解,审理过程中,其实法官「或为人子女、或为人父母」都对王景玉的犯行感到愤怒,但判决书中也只能写下,在权力分立架构下「必须屏除个人情绪,依据立法院所制定相关法律公平、独立审判。」案发后,民意调查显示,社会弥漫将杀童者除之而后快的氛围,法院身处相同社会体系「岂能不察?」

不过,就因为「两公约施行法」中,不得对任何人施以残忍、不人道之酷刑,使得判决书中出现,即便清楚明示王景玉犯下应该被处以极刑的「情节最重大」之罪,但还是无法处死刑

士林地方法院判决王景玉无期徒刑,褫夺公权终身。(图/记者杨佩琪摄)

律师认为,「两公约施行法」的确限缩了法院的科刑权。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10年以上徒刑,4种量刑选择,一旦碰上被告为精神病患,但又恶性重大,法官就只能在有期、无期间做决定。

而律师也在看过小灯泡命案的判决书后认为,这次的判决理由,并没有如多数判决所写「有教化可能」,而是着重在法律层面上的考量重点是,回归到社会安全机制,对于类似王景玉、龚重安这类有精神疾病症状患者,就医治疗、离开医院后是否还能有完善的辅导、追踪机制,都是值得进一步思考的议题

判决书中,王景玉经台北荣民总医院精神鉴定后,确认罹患「思觉失调症」,但法官审酌,犯案当下,王景玉知道杀人违法,还特别买了新菜刀,闪避路人监视器等藏匿刀子,埋伏等待最佳时机,仅挑弱小幼童,种种行为都显示王景玉有辨识能力控制能力,因此不适用《刑法》第19条规定减轻其刑或不罚。

但依「两公约施行法」、「身心障碍者权利公约施行法」解释意旨,已形成对精神障碍者,及身心障碍者之被告死刑科刑之限制,法院无从对被告科处死刑。固然因被告所犯已属情节最重大之罪,仍依法量处杀人罪除死刑以外的法定重刑度「无期徒刑」。

▲两公约是否限制法官的科刑权,解读不同,结果不同。(图/记者杨佩琪翻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