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害小灯泡的王景玉,为什么免死判「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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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报导指出,杀害小灯泡王景玉案,最高法院驳回上诉,无期徒刑确定。

由于最高法院判决还没出来,也没看到法院新闻稿,以下是「高院更一审」判决的量刑理由。

「台湾高等法院107 年上重更一字第6号刑事判决」的量刑部分写了24页,以下是浓缩摘要,全文还请上司法院裁判书网站查询。​​​​1. 不适用《刑法》第19条减刑​​《刑法》第19条第2项规定:「行为时因精神障碍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辨识行为违法或依其辨识而行为之能力,显著减低者,得减轻其刑。」​​​​法院认为,王景玉虽然在案发前出现幻听、错认妄想等思觉失调症,却因为没有病识感而没有求医或求助,将妄想内容付诸实行,这是他的犯罪动机目的

但王景玉犯案时,判断外在的道德或法律规范能力并没有显著下降,具有足够的辨识、控制能力,并没有《刑法》第19条的情形,王景玉应负完全刑罚责任

▲小灯泡案凶手王景玉,2018年摄。(图/记者屠惠刚摄)​​2. 《刑法》第57条的审查

依照《刑法》第57条规定:科刑时应以行为人之责任为基础,并审酌一切情状,尤应注意下列事项,为科刑轻重之标准:

(1)犯罪动机、目的:

为将妄想内容付诸实行,在人来人往街道上,随机选择不相识之儿童,下手残杀被害人,犯罪动机、目的甚为自私、残忍,可责性甚高。

(2)犯罪时所受之刺激:犯罪时,客观上并未受到外来刺激。

(3)犯罪之手段:手段残酷、心态凶狠。

(4)犯罪行为人之生活状况:

▲ 王景玉家庭关系疏离且冲突国中被霸凌,每天被同学揍,只会躲起来哭。(图/资料照/记者李毓康摄)

● 家庭与教养关系:

家庭关系疏离且冲突、教养方式严厉,让被告感到自卑、不被接受、亦无稳定情绪支持,转而依赖同侪,透过吸毒以逃避情绪困扰,因自卑而不敢尝试建立亲密关系,仅以嫖妓、自慰抒发性需求。

96年至大陆地区就业不顺,98年间回台后工作不定,逐渐出现精神症状致家庭冲突增加。

回台后,感觉「传宗接代」的需求和责任愈来愈重,为此感到忧心,同时气愤父母亲都不关心,也不帮忙传宗接代之事,进而发展成自己「非父母亲生」的妄想。​​● 人际关系:

国中曾受霸凌,每天被同学用拳头打4、5下,仅躲起来哭泣不敢反抗。

高中时期有数位好友,常与朋友一起跷课、打架而两度被退学;高中毕业后,可稳定与同一群朋友密切往来。

大陆地区工作返台后,逐渐与朋友失去联络,期间被告工作不定,屡与上司、同事冲突,职业功能不佳,之后几乎都在家与人隔离、退缩状况严重。

▲王景玉的父母对儿子欠缺「病识感」,甚至排斥让儿子就医服药,使王景玉的精神病未能即时获得治疗。(图/记者杨佩琪摄)

(5)犯罪行为人之品行:

a. 95年间,因施用第二级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经法院裁定观察勒戒、同年再因持有安非他命,拘役30日。

b. 依照访谈鉴定报告,造成被告罹患思觉失调症,并产生上开妄想与偏逻辑思考之原因,主要为被告对其原生家庭环境长期感到自卑,造成被告退缩,与外界孤立的性格与人际关系。

c. 被告父母对被告于99年10月、103年10月两度因暴力及怀疑非父母亲生而被强制送医后,对于被告长期诸多怪异行为,仍均「欠缺病识感」,甚至排斥让被告就医服药,造成亦无病识感且服从性较高之被告,未能及时获得必要治疗。

d. 医院对于被告案发前,已出现2次精神疾病发作产生之暴力行为,仅建议应回诊治疗,并未于被告出院后持续追踪,亦未通报追踪。

▲ 王景玉犯案时,智力因精神疾病明显退化到轻至中度。(图/记者屠惠刚摄)

(6)犯罪行为人之智识程度:

国小、国中可维持中等成绩,高中因跷课过多、打架而两度被退学。

赴大陆地区工作返台后,26岁时就读夜校获得高中毕业文凭,被告学业表现属于中等,并无极端优劣表现。

鉴定时之认知及智能评估,呈现边缘至轻度障碍程度,而过去智能表现可达中等至中下程度,显示其目前智能水准有轻至中度退化明显情形,应该是思觉失调症之症状影响,且经治疗后可有进步的空间。

(7)犯罪行为人与被害人之关系:无任何关系,随机选定被害人。

(8)犯罪所生之危险或损害:破坏社会治安至深且巨。

(9)被告犯罪后态度

被告行为时及行为后至今仍无愧疚、悔悟之意,而被告尚未能理解其犯行之重大恶性,其道歉只是为获得对自己有利之判决结果,且被告未能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或积极给予损害赔偿,也无具体之弥补损害计划,同理心薄弱,以致被害人家属迄今仍无法宽宥被告之犯行,难认被告犯罪后态度良好。

​​3. 《身心障碍公约》量刑考量事项

​​依照《身心障碍者权利公约施行法》第2条规定,身心障碍者权利公约规定具有我国国内法律之效力,因此法院依《宪法》第80条独立审判时,应适用具我国国内法律效力之《身心障碍者权利公约》。

​​被告杀人犯行之动机与目的,根源于他是思觉失调症患者,属《身心障碍者权利公约》所指之「身心障碍」。

被告所犯虽然是公政公约所定「情节最重大之罪」,量刑时应一并审酌被告行为时之精神状态、精神障碍与犯罪有无因果关系、责任能力是否欠缺或显著减低,不得只是因为所犯为「情节最重大之罪」,就量处极刑。

▲ 王景玉是是思觉失调症患者,是《身心障碍者权利公约》保障的「身心障碍」。图为王景玉的辩护律师黄致豪(图/记者吴铭峰摄)

4. ​​综合整体考量:无期徒刑

​​被告之犯罪手段极为凶残,犯罪所生危害甚钜,惟被告因对其原生家庭环境长期感到自卑,造成退缩,与外界孤立的性格与人际关系,而被告父母对于被告长期诸多怪异行为,仍均欠缺病识感,甚至排斥让被告就医服药,造成亦无病识感且服从性较高之被告,未能及时获得必要治疗,且相关医疗院所未于被告因精神疾病发作入院治疗出院后持续追踪,亦未通报其社区或其他社福等机关(构)追踪,以致于被告产生上开的偏逻辑妄想。

​​被告先前之工作及生活状况,他并不是惯于使用暴力之人,虽自述犯罪之动机、目的在以杀人之手段行为,以完成达到传宗接代之目的,实系起因于被告罹患精神疾病而长期出现幻听觉、妄想等思觉失调症患者之症状,进而改变其思考、情绪、行为,以致自陷于无法转圜之情境,萌生犯本案杀人重罪之决意。

​​被告行为固然可恶、凶残、随机杀人,使社会大众陷于随时有遭受生命危险之恐惧情绪,造成人心惶惶不安,严重危害被害人及其家属,并严重破坏社会安全秩序,然立法者既未将《刑法》杀人罪的法定刑定为唯一死刑,而将「无期徒刑」亦同列为选科之刑罚,其目的即在赋予审判者能就个案情状,审慎酌定,以使尚有教化迁善可能之犯罪行为人留有一线生机。

​​被告经鉴定人2位专业精神科医生鉴定,都认其有幻听觉、妄想等思觉失调症患者之诊断病症,为患有精神疾病之人,虽因被告欠缺病识感及其家人排斥让被告就医治疗之态度,而未能及时完全接受治疗,但参考医师等人证述,若施以适当药物治疗、专业心理辅导,得以改善、减轻其听幻觉、妄想等病症,再佐以监禁期间之教化、矫治其偏差想法及行为,被告有改善之可能。

​​只是被告如果没办法保有安全适当照护、治疗与合理保护监控的协助,还有再犯类似案件之高度风险

▲ 判决指出,王景玉如果没有获得适当治疗,出狱后再犯风险很高。(图/记者屠惠刚摄)

​​5. 关于假释

​​虽然无期徒刑在执行25年后有假释机会,但仍然要符合「有悛悔实据」这个要件,并不是25年后,当然可以假释出狱。

至于被告入监25年之后,是不是确实有悛悔实据而准予假释,属矫治机关与法务机关权责,目前不是司法权之法院可以介入。

​​依照目前被告的身心状况跟家庭环境,仍然有再犯高度风险,法院期待矫正机关跟法务部到时可以经由精神医学跟临床心理学等角度,对被告生理、心(病)理因素鉴定评估,当出狱再犯风险已经显著降低,才能认为有悛悔实据,进行是否符合假释要件审查。

▲ 法院认为,我国缺乏中高度戒备司法精神病房的不利益,给被告承担。(图/记者周宸亘摄)

​​虽然检察官上诉认为,目前我国矫正系统客观上没有足够资源跟人力,可以为被告安排全面性治疗精神疾病方案,确实如此。而且,我国现在缺乏中、高度戒备的司法精神病房,但实在不能将矫治机关设施不足的不利益归给被告承担。

​​将来被告入监执行时,矫正机关应该依照他的生理原因、心理结果的问题,提供相对应的处遇措施,才能发挥刑罚的一般预防跟特别预防目的。

而且依照法务部的回函,可知目前矫正机关对于有精神疾病受刑人徒刑执行,已设有一定相关配套治疗、矫治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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