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景玉免死/两公约适用争议 检:不应「简化」使用
▲前总统马英九批准,并在公开场表示,愿意加入两公约,承担两公约义务。(图/记者杨佩琪翻摄)
杀害小灯泡的凶嫌王景玉获判无期徒刑,各界批评「两公约等于免死金牌了!」检方也针对两公约的适用性做出论述,认为两公约的适用不应简化,光《刑法》对于精神病患在刑度上的审酌,除了得考量病情,就还得考量案发当时,凶嫌是否「不能辨识行为会不会违法」,如何平衡两公约与《刑法》上的差距,需要更严谨的思考。
检方认为,两公约并未对罹患精神疾病者,是否得科处死刑有特殊规范;台湾也非联合国会员国,对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的决议「对于精神或智能障碍者,不得科处或执行死刑」并不适用台湾的法律;台湾也非公政公约正式缔约国,不可能发生直接法律约束力。
而公政公约监督单位「人权事务委员会」对其他国家所做的观察报告,各国的法制规范、实际运作,与司法、行政、立法的互动各有不同,他国的观察报告无法直接适用在台湾,更无法对台湾的法院有直接约束力。
▲因两公约规范,王景玉躲过死刑,引发检方、法官论战。(图/东森新闻)
重点是,心理、智能、精神障碍应有程度差别区份,这些障碍对刑事案件有无影响?精神障碍是否导致凶嫌无法或欠缺辨识违法行为的能力?都是必须进一步思考的,不应将人权事务委员会的观察报告,直接套用到台湾的法院。
「公民与政治权利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两者就是一般俗称的两公约。立法院在2009年3月,制定《两公约施行法》,其中第2条规定「两公约所揭示保障人权之规定,具有国内法之效力。」这也是王景玉之所以未判处死刑的重要理由之一。
而两公约中的监督单位,人权事务委员会,在2013年做出结论「具有心理或智能障碍者,不应被判处或执行死刑」。前总统马英九在2011年3月24日,公开表示台湾愿意加入两公约,也愿意承担两公约义务,已构成国际法上的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