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中心告大同 林郭遭解任董事

大同公司股东争议财团法人证券投资人期货交易人保护中心认为前董事林郭文艳不法剔除部分股东表决权,提告请求解任董事职务台北地院认定林郭严重违反规定,造成大同损害,17日判投保中心胜诉,林郭文艳董事职务应解任。(本报资料照片

大同公司股东会争议,财团法人证券投资人及期货交易人保护中心认为前董事长林郭文艳不法剔除部分股东表决权,提告请求解任董事职务。台北地院认定林郭严重违反规定,造成大同损害,17日判投保中心胜诉,林郭文艳董事职务应解任。本案可上诉,在解任判决确定前,林郭仍能暂保董事一职。

投保中心主张,林郭文艳在6月30日股东常会担任主席,迳自删除部分股东表决权,违反公司法、大同公司章程等规定,为保障股东权益,依投资人保护法提起解任诉讼。大同抗辩,被剔除股东疑有违法陆资,及违反企业并购法规范,林郭并不违法。

法官认为,违法陆资应金管会经济部调查认定,林郭没有调查能力及认定权限,且本案不适用企业并购法,以此理由删除表决权已违法,进而导致大同被列为全额交割股、经济部准许市场派召集股东临时会等,降低公司商誉、再次支出股东会费用,造成公司莫大损害。

法官认为,林郭文艳自2018年2月1日任董事兼董事长,依其经历应知悉公司治理精神,懂得尊重股东权利,却违法删除股东表决权,再找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合理化自身不当行为,借此脱免责任,已不适合执掌公司经营

林郭违反受托人义务手段不符比例原则、违背公司治理精神,凸显我国股东会乱象,若不解任其董事职务,恐被其他经营者模仿,不利我国公司治理的法制发展,判决解任林郭董事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