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金平赴考纪会递陈情书 署名「中国国民党永久党员」

记者陈佳雯/综合报导

法院长王金平上午出席国民党考纪会,向考纪会递交一份声明,并向考记委员说明状况,即离开党中央

以下是声明全文

有关最高法院检察署及主席认为金平涉及司法关说一事,金平特说明如下:

一、 有鉴于检察机关滥权上诉,以致案件拖延,当事人名誉、家庭、工作等等皆因而毁灭难以挽回。所谓迟来的正义不是正义,为解决检察官滥权上诉之问题,立法院 于审查今(102)年中央政府总预算时,曾作成决议,建请法务部高检署等相关单位,应就上诉情形定期向立法院提出改善专案报告。所以有关滥权上诉的问 题,是立法院通案关切的议案,并非针对个案。因为有此决议,本人打电话给法务部长曾勇夫及高检署陈守煌检察长,是要提醒法务部及高检署不要有滥权上诉的情 形,没有要求不要上诉,所以本人与曾部长及陈检察长的通话,仅是按此决议之提醒,并非所谓的司法关说。

二、依据法院组织法第63条之1第 1项规定,特侦组可侦查五院院长的部分只限于贪渎案件,本件不是贪渎案件,特侦组并无调查权。再依法院组织法第111条第2款规定,最高法院检察署检察总 长的行政监督权限,仅限于监督该检察署,对于其他机关,并没有行政监督权,亦即最高法院检察署对立法院并无行政监督权。特侦组在未传唤本人说明的情形下, 趁本人出国期间,片面召开记者会指控本人的电话通话系属关说之行政不法事件,最高检察总长既对立法院无调查权,又无行政监督权,何能认定金平打电话是行 政不法?更何况金平仅是依立法院之决议来提醒,并无不法可言,足见特侦组检察官并未遵守上开法律规定的分际实属滥权。

三、宪法第12 条保障人民的秘密通讯自由,刑事诉讼法第245条第3项明定「侦查不公开原则」,检察官侦查中因执行职务知悉的事项,不得公开或揭露。通讯保障及监察法第 18条也规定,监察通讯资料不得提供给其他机关或个人。无故泄漏或交付违法监察通讯所得的资料,法律亦明文规定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且我国已通过人权公约,保障人民自由权利,本次特侦组提供监听资料,显然违法又违宪,对我国保障人民自由权利的努力,更是造成莫大的伤害。依据「毒树果实理论」,非法手 段取得的证据,不能被采认,特侦组知法犯法,有强入人罪之嫌,因此舆论迭有批评形同政治侦搜,对身为执政党本党的名誉更是一大伤害。

四、 对于检察总长所率特侦组违法乱纪在先,践踏法制无权越权的片面认定关说,造成各界误解,金平深表遗憾。金平从政以来,在国会之所作所为向来可受公评。 身为本党的从政党员,不论党遇到多大的挑战和险阻,金平始终与党同舟共济,不管本党执政或在野时,无时不为本党着想,使党的政策得以推动,没有功劳也有苦 劳,断无损害党之声誉综上,金平并无关说,也无违反党之纪律,并未触犯党章,亦无「中国国民党党员违反党纪处分规程」所规定的违纪行为,尚请明鉴。

陈述人中国国民党永久党员王金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