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公共场所应设AED 并免除使用者刑责

记者陈佳雯台北报导

立法院25日三读通过《紧急医疗救护法》部分条文修正公共场所应设自动体外心脏电击颤器,并「免除使用者刑责」,同时修正案也通过「救护车应加装监视录影器材规定,以避免纠纷」,在事故发生时搜证,将可防止救护车被滥用于非公务行程

▲ 未来公共场所应设自动体外心脏电击去颤器,并「免除使用者刑责」。

根据行政院报告,每年约有两万名患者院前心肺功能停止,在公共场所装设自动体外心脏电击去颤器(AED),根据日本经验,可将没有正常心跳的患者存活率从7%大幅提升到38%。

而为了让民众勇于在公共场所使用AED抢救人命,修正案也通过使用AED救人,可适用民法刑法「紧急避难免责」规定;修正案还通过,救护人员在非执勤期间救人,也适用免责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