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童刑责加重!立院三读:凌虐未满7岁者加重其刑至1/2

立院三读凌虐未满7岁之人加重其刑至1/2。(摘自国会频道YT/杨亚璇台北传真)

台北市一名1岁孩童「剀剀」遭保母虐死,引发社会哗然,蓝委纷纷提案修法加重虐童刑责。立法院会今天三读修正通过《刑法》加重虐童刑责条文,对于未满7岁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的健全或发育者,或是因而致人于死、致重伤者等,依各项规定加重其刑至2分之1。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4月17日初审《刑法》并案审查国民党立法院党团及国民党立委提案刑法第77、286条条文修正草案等10案,内容包括虐童致死刑责拉高至死刑、无期徒刑、不得假释等,虽对虐童提高刑责有共识,但各版本条文设计从刑度到年龄都不同,讨论时意见不一,最后全数条文保留,送交党团协商。

现行《刑法》第286条第1项至第4项条文分别规定,对于未满18岁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的健全或发育者,处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人于死者,处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伤者,处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

若意图营利,而犯前项之罪时,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并科300万元以下罚金。因而致人于死者,处无期徒刑或12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伤者,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立法院长韩国瑜今天上午召集朝野协商,三党达共识,协商结论,刑法286第1项至第4项未修正,增订第5项,「对于未满7岁之人犯前四项之罪者,依各该项之规定,加重其刑至2分之1」。其余条文不予处理。立法院会今下午处理该案,现场立委无异议,照协商结果三读修正通过。

另外,立法说明指出,考量未满7岁之人无行为能力,若对未满7岁之人犯本条之罪,恶性非轻,对被害幼童身心戕害的情节尤重,现行刑度已不足反映行为人恶性,且经统计近3年各地检署依本条起诉案件被害人年龄分布情形,超过半数被害人均未满7岁,更证有遏止是类案件的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