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订三读通过加重虐杀动物刑责 蓝委有意见拉下协商

立院三读通过虐杀动物将加重刑责修法条文。(资料照/记者黄克翔摄)

记者翁嫆琄/台北报导

立法院11日原订三读通过《动物保护法修正草案,宰杀、故意伤害或使动物遭受伤害,致动物肢体严重残缺或重要器官功能丧失等,可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科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金。不过,因国民党立委孔文吉等人有异议,因此拉下协商,尚未通过。

现行动保法》第25条规定,虐杀动物致死,可处 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科新台币 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金,若三读通过,将加重为 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科新台币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金。

同时,第25条之1新增加重刑责条文,若使用药物枪械使复数以上猫犬死亡,情节重大时,可处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科新台币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金。

而在第27条中,除了贩售、购买之外,新增「食用」、「持有」犬猫屠体内脏或含有犬猫成份食品,也要开罚新台币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锾。

虐杀此法所管脊椎动物致死,刑责最高拉升至5年有期徒刑,而食用及持有犬猫成份的食品,未来也将开罚。

另外,过去曾发生饲主一边开车、骑车一边遛狗,导致宠物遭拖行甚至受伤,新法也增订饲主「不得以汽、机车牵引宠物」,希望大家回归以步行方式遛狗。若违反上述要求,未达动物受伤状况,将要求饲主限期改善,届期仍未改善,就处3000元以上、1万5000元以下罚锾,并得按次处罚;若使动物受伤则立即开罚。

此案由国民党立委王育敏等人所提出,初审也已通过,但下午在院会处理时,因孔文吉等人有异议,因此拉下协商,并未三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