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童辩管教「孩子是我的!」 名律:有刑责,加重1/2

▲虐童事件频传律师PO文强调,须加重刑责。此为日前新竹童案翻摄照片。(图/翻摄自新竹爆料公社

记者吴铭峰台北报导

虐童事件频传,很多更是被害儿童父母亲自动手,被逮后,还辩称:「孩子是我的,我只是管教而已」让人不胜唏嘘。律师指出,法律上虽然赋予父母管教的权力,但若管教过头变成虐童,那父母亲还是要面对刑责,甚至要依照特别法规定,加重刑责1/2!

台湾司法人权进步协会荣誉会员,曾任检察官法官李善植律师指出,传统上,也许有人会认为小孩是自己的财产,对于自己的财产当然可以随意处置,但是这种忽略孩子也有独立人格偏差观念,常导致虐童事件不断频传。虽然,《民法》第1085条规定:「父母得于必要范围内,惩戒子女。」,但应为实施保护教养所必要之范围内行使其惩戒权,若逾此范围,在《刑法》上仍构成犯罪。

李善植解释,法律之所以承认父母之责任及相关权利,乃因子女需要保护与协助,以便子女能够在社会团体发展出自我负责之人格。并确保子女之身体及人格发展不致受到父母滥用亲权之伤害。而《民法》第1085条之「必要范围」,应审酌父母行使惩戒权之手段是否适合于教育子女之目的两者间之关系是否相当,综合认定之。因此,父母对孩子之惩戒权,其本质乃基于子女之利益,父母并非当然可以拿来当作恶意处罚小孩的借口

李善植提到日前新竹3岁男童遭绑阳台、受虐吃秽物新闻,他认为,孩童被以束带捆绑,父亲可能因此构成《刑法》第302条第1项之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剥夺人之行动自由罪」,所谓「妨害自由罪」,系行为人以强暴、胁迫等非法拘束妨碍他人身体之行为,而将被害人置于自己实力支配之下,达于剥夺其人身行动自由之程度者就会构成。又父亲以束带捆绑限制孩童之自由,明显逾越教养之必要范围,父亲也不能假惩戒权之名义据以免责。

李善植进一步点出,此外,为促进儿童及少年身心健全发展,保障其权益,《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第112条第1项规定:「…...故意对儿童及少年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因此,该父之行为可能不仅触犯《刑法》之规定,还会因《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之特别规定,加重其刑事责任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