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童辩管教「孩子是我的!」 名律:有刑责,加重1/2
▲虐童事件频传,律师PO文强调,须加重刑责。此为日前新竹虐童案翻摄照片。(图/翻摄自新竹爆料公社)
虐童事件频传,很多更是被害儿童的父母亲自动手,被逮后,还辩称:「孩子是我的,我只是管教而已」让人不胜唏嘘。律师指出,法律上虽然赋予父母管教的权力,但若管教过头变成虐童,那父母亲还是要面对刑责,甚至要依照特别法的规定,加重刑责1/2!
台湾司法人权进步协会荣誉会员,曾任检察官、法官的李善植律师指出,传统上,也许有人会认为小孩是自己的财产,对于自己的财产当然可以随意处置,但是这种忽略孩子也有独立人格的偏差观念,常导致虐童事件不断频传。虽然,《民法》第1085条规定:「父母得于必要范围内,惩戒其子女。」,但应为实施保护教养所必要之范围内行使其惩戒权,若逾此范围,在《刑法》上仍构成犯罪。
李善植解释,法律之所以承认父母之责任及相关权利,乃因子女需要保护与协助,以便子女能够在社会团体中发展出自我负责之人格。并确保子女之身体及人格发展不致受到父母滥用亲权之伤害。而《民法》第1085条之「必要范围」,应审酌父母行使惩戒权之手段是否适合于教育子女之目的,两者间之关系是否相当,综合认定之。因此,父母对孩子之惩戒权,其本质乃基于子女之利益,父母并非当然可以拿来当作恶意处罚小孩的借口。
李善植提到日前新竹3岁男童遭绑阳台、受虐吃秽物的新闻,他认为,孩童被以束带捆绑,父亲可能因此构成《刑法》第302条第1项之「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剥夺人之行动自由罪」,所谓「妨害自由罪」,系行为人以强暴、胁迫等非法拘束妨碍他人身体之行为,而将被害人置于自己实力支配之下,达于剥夺其人身行动自由之程度者就会构成。又父亲以束带捆绑限制孩童之自由,明显逾越教养之必要范围,父亲也不能假惩戒权之名义据以免责。
李善植进一步点出,此外,为促进儿童及少年身心健全发展,保障其权益,《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第112条第1项规定:「…...故意对儿童及少年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因此,该父之行为可能不仅触犯《刑法》之规定,还会因《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之特别规定,加重其刑事责任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