奔腾思潮》追思罗莹雪部长,完成未竟的社会改革运动(王如玄)

法务部罗莹雪3日晚间病逝。(本报资料照片)

令人悲伤的四月天!太鲁阁事故的天伦梦碎、悲痛莫名。为弱势妇女、儿童权益奔走的战友前法务部部长罗莹雪女士辞世,令许多在儿少福利、保护及性别平等诉讼伙伴们心里相当哀痛。

四月是儿童保护月。她一生为儿童权益倡议、披上律师袍在法庭坚持理念地勇于为弱势辩护的身影,仍历历在目。28年前家庭暴力受害者邓如雯夫案轰动一时,唤起社会开始正视家庭暴力问题,但鲜少人知道当时的罗莹雪律师曾经在本案中担任其民事诉讼代理人,为其争取子女监护权。在当时那个「法不入家门」、「父系优先」的时代,我们一起站在社会最前线。

当时社会氛围仍相当不友善,法官觉得杀夫事实明确,法律适用无疑,没有讨论的空间,而且子女监护权依照当时民法1094条规定父母均不能行使、负担对于未成年子女之权利、义务,顺序上自动轮到小孩的伯父。那为何我和罗莹雪明知不可为还要接案代理?是否为了标新立异,甚或是上媒体抢镜头,才会为一件明确杀夫案弄到社会动荡不安?在法庭上我们一起承受法官羞辱误解。面对社会舆论庞大压力,愤恨不平之际,罗莹雪和我挺直腰杆,并提笔写信直谏法官。希望法庭正义天平能为因国家政策体制不健全而造成的家庭社会悲剧做出符合公平正义人伦考量。最后,透过各界努力,我们成功的让邓如雯刑度由死刑、无期徒刑、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降到3年有期徒刑确定,并争取到由邓如雯的父母担任孩子的监护人。

这些一路走来并肩作战的过程,至今难忘。罗莹雪非常重视儿童保护工作,离开法务部后至其过世前仍担任儿福联盟董事长。犹记得1990年,我们一群伙伴包括沈美贞律师一起投入心力在儿童福利法的修正,不论如何一定要找出时间,大家聚精会神逐条讨论,任何文字、标点符号皆精细斟酌。法案通过后,又参与全台各地法令宣导,跑遍全台北中南东各地不断讲习,甚至在当时台湾省政委员伊庆春的支持下,一波波调训学校校长、学务主任、辅导老师,使第一线工作者确切认知儿童最佳利益真义,并竭力督促司法实务工作之实践。罗莹雪的亲力亲为与耕耘,奠下儿童福利法及少年福利法的合并制定、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的修正基础,可谓是台湾儿少福利倡议制度的推手。

台湾性别平等运动的推展过程中,诉讼扮演非常重要的角色,无论是透过声请大法官解释而修正法律,或在媒体倡议引起社会重视进而制订相关法律,皆使运动有所进展。民法关于亲权行使的规定在形式上原本采「父权优先」,经罗莹雪不放弃的一步步诉讼,从地方法院打到最高法院,穷尽当时的救济途径仍无法解决,才能进一步透过声请释宪,经大法官释字第365号解释宣告违宪,才得以撼动父权体制,逼得主管机关及立法院不得不修改民法父权优先规定,实践性别平等,保护儿童最佳利益。

从这些历程来看,诉讼事件本身不仅是对个案的正义伸张,其连带引发后续的修法运动,对台湾整体性别运动的推展助益良多。但徒法不足以自行,罗莹雪生前最关注的司法实践及社会工作情形,才是能否真正促进平等、保护弱势的关键,有待持续努力。

在「子女最佳利益」亲权酌定方面,虽然司法院的地方法院家事事件裁判未成年人监护权归属情形统计,酌定亲权归属母亲的居多。但从判决实务观察,发现仍有家庭暴力事件的子女亲权归属仍酌定由加害人行使,并未引述家庭暴力防治法第43条推定施暴者不适任亲权人规定,不符子女最佳利益。另外,上述司法院统计为裁判离婚部分,但协议离婚时的亲权归属情形,归属母亲的比例如何仍待性别统计资料之建构,凡此均有待司法依儿童权利公约及一般性意见的「儿童最佳利益」与「儿少表意权」原则落实改进。

程序监理人行使方面,家事事件法明定法院为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得依父母、未成年子女、社会福利机构等之声请或依职权为未成年子女选任程序监理人。程序监理人系为受监理人之利益,主张受监理人之权利,陈述监理人之意见,然目前实务运用程序监理人机制比例极低。但这不仅补足实体法抽象规范的不足,亦是实践儿少表意权以保障其最佳利益的重要机制,让孩子在重大生命转折事件中有「参与」司法的机会,让他们的声音被听见、权益被重视。因此,程序监理人机制的宣导、指引、专业人才库及法院更积极的职权运用、家事调查官及访视社工的专业能力训练,有待检讨运作不佳原因并予以强化。

而近年频传托育服务机构儿童受虐事件,虽然已强化虐童行为人及机构等责任,然而,各界关心的吹哨者保护方面,尚未有具体规范。政府曾信誓旦旦推动制定的吹哨者保护法草案仍未送进立法院,这是在儿童节过后,社会大众应持续监督的议题

哲人已远,但社会议题永无止境。接力未竟的社会制度改革,在我们追思罗莹雪部长同时,莫忘初衷,继续努力。

(作者为雍展社会福利慈善基金会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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