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松绑 引寿险投资公建

保险法松绑寿险资金投资限制

立法院院会4日三读通过保险法修正,除投资流程简化,放宽保险业委派经理人外,更重要是放宽保险业转投资公共建设社福机构董事监察人总席次限制放宽至2/3,盼提高保险业参与投资意愿预估修法后将有上百亿元保险资金投资国内污水处理厂车站周边开发及太阳能电厂产业

据了解,寿险业者握有30兆元庞大资金,过去因法规限制,一方面能参与公建项目选择不多,二来转投资公建、社福机构董事总席次最多只能占1/3,致使业者投资意愿不高,4月21日朝野协商,通过蓝委赖士葆版放宽至2/3以下。

为导引保险资金在国内「造桥铺路」,金管会推动保险法修正案,虽曾遭在野党质疑广开公建董事大门,恐不易控管,惟金管会先前澄清将有双重把关,包含由各机关决定可开放保险资金投资公建项目,金管会也会逐案审查把关。

这次三读有三大亮点:一,保险业投资公建、社会福利事业取得的董事席次,放宽为不得超过被投资事业全体董监席次2/3,且规范保险业派任被投资公司董事席次达半数者,被投资公司应设置至少一席具独立性董事。

二,放宽保险业投资国内单一上市柜公司发行公司债额度,从公司债发行公司「实收资本额」的10%,改为更可反映公司损失承受能力业主权益(即净值)」的10%,提高保险业投资国内债券市场额度,可投资空间料将放大。

三,放宽经理人限制,原本规定保险业不得指派人员到「被投资事业」任经理人,修订后允许派任经理人,但此经理人须专任现行投资流程规定向主管机关「事前申请核准」,未来允许「事后查核」。

新增规范上,为健全保险业财务结构并强化公司承受风险能力,三读条文增订「净值比率」的监理指标,连同现行「资本适足率」作为监理双指标及资本等级评量标准,将可合理反映风险。

强化监理方面,三读条文规定,若保险业负责人「不具备」金管会订定资格条件,金管会应予以「解任」;若违反兼职限制、利益冲突者,「得限期调整」;无正当理由届期未调整者,应予「解任」。若保险业违反不动产投资条件限制,将可处100万~1千万元罚锾,或解除其负责人职务情节重大者得废止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