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香搭游览车遇故障 另派车费用竟由消费者买单

▲不少民众参加进香团旅游租赁游览车,但也因此衍生不少纠纷。(图/东森新闻提供)

记者魏妤庭台北报导

不少民众参加进香团或旅游会租赁游览车,但也因此衍生不少纠纷。行政院消保处今(24)日表示,已请交通部研订「游览车租赁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以及修正现行定型化契约范本,待行政院消费者保护会通过后,就可由交通部公告施行。

消保处指出,有鉴于民众在租赁游览车进行进香、旅游或邀请亲友南下北上参加婚宴活动时,不免发生游览车驾驶员擅自更换路路线,导致行程延迟,或车辆煞车系统故障,经维修后却仍无法顺利行驶,另外派车辆支援的费用,却由消费者买单,导致消费纠纷发生。

消保处表示,有鉴于该类纠纷情事不断,并兼顾行车安全,新通过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明定业者应负行车安全义务,像是租赁车辆载明车龄、5年内事故记录;当行车故障时,业者应在1小时内载乘客接驳到下一地点,2小时内提供同品质的车辆,以及适当饮料餐点使用。

同时,消保处提到,若因业者疏失解约,业者须加倍返还定金;若因消费者疏失解约,则是预定用车10日前通知可拿回100%订金、若7到9日内通知解约则可拿回50%、6日内则不得请求返还已付定金

另外,消保处指出,游览车驾驶员每天工作时间,从消费者报到到结束为止,不得超过7小时;业者也应投保强制汽车责任险、乘客责任保险,并将保险证号码保险金额告知消费者。至于有关游览车车辆基本资料,像是厂牌出厂年月、违规数等,以及驾驶员的交通违规记录资料,都可在交通部公路总局监理服务网查询。

▲消保处表示,游览车驾驶员每天工作时间,从消费者报到到结束为止,不得超过7小时。(图/东森新闻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