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松绑! 金管会拟提高业者投资公共、社福事业董监事比例

金管会修正保险法」,将放宽保险业投资公共及社福事业派任董监事不得逾三分之一席次的限制。(图/记者李毓康摄)

记者陈依旻/台北报导

金管会为健全保险业财务结构并强化公司承受风险能力、加速引导保险业资金办理专案运用、公共及社会福利事业投资,以及提升法规授权明确性,修正「保险法」部分条文修正,今(3)日经行政院院会通过,后续将送立法院审议。

针对将放宽保险业投资公共及社福事业派任董监事不得逾三分之一席次的限制,有外界担忧,未来寿险业是否有可能投资长照机构,走向财团化?

金管会主委黄天牧回应,修法最多只是对公共建设产生效果,是希望提高诱因,引导保险业资金投资国内产业、公共及社会福利事业,社福事业需遵照卫福部「长期照顾服务机构法人条例」第33条的规定,由营利法人社员指定代表及外国人担任者,其人数合计不得逾总名额的三分之一,且不得担任董事长

黄天牧强调,「现况没有保险业投资长照机构,未来就算立法院通过,也不会有这疑虑,公共建设更不会被保险业操控,因为主控权在地方政府及主管机关」。

本次保险法部分条文修正重点如下:

第一,引导保险业资金投资国内产业、公共及社会福利事业。金管会指出,公司债投资额度计算基础将由「实收资本额」修正为「业主权益」,以提高保险业投资国内债券市场之额度;此外,也将放宽保险业投资公共及社福事业派任董监事不得逾三分之一席次的限制,以引导保险业资金投资,并增加其投资意愿及强化对被投资对象之监督管理机制

第二,健全保险业财务结构并强化公司承受风险之能力;趋同国际制度,增订净值比率并同现行资本适足率作为监理指标及资本等级评量标准合理反映风险。

第三,完善及强化保险监理法制。金管会指出,这点会着重三面向。

首先,增订分支机构「迁移或裁撤」为授权主管机关订定办法事项,以强化保险业分支机构迁移或裁撤之管理。

其次,明确负责人应遵行事项及法律效果,并利业者遵循。金管会表示,保险业负责人未具备主管机关授权规范所定的资格条件者「应予解任」;违反兼职限制及利益冲突禁止者,主管机关得「限期令其调整」;无正当理由届期未调整者也「应予解任」。

最后,提升现行保险业不动产投资管理规范的法律位阶;授权主管机关订定保险业办理不动产投资的内部处理程序、不动产的条件限制、即时利用并有收益之认定基准、处理原则及其他应遵行事项的办法,并配合调整处罚构成要件

金管会表示,未来将积极与立法院朝野党团沟通协调,早日完成修法程序,期以保险业资金协助国内产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