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业发债限制 金管会松绑

保险业自有资本分层

因应2026年保险业接轨新清偿能力(ICS2.0)的增资潮,金管会13日公布保险业资本适足率分层,及开放保险业可发行10年以上、具到期日次顺位公司债,可算入第二类资本,且发行额度由现行自有资本50%,放大为风险资本的100%,发债额度增1.4倍,且发债工具更具弹性,有助吸引更多投资人。

同时,金管会也将发函放宽保险业用来增资的次顺位债券或特别股,亦可算入可运用资金,投资动能亦将加大。从今年底开始,寿险业计算资本适足率(RBC)将比照银行及ICS精神,进行资本分层,即普通股、资本公积、盈余公积等是最强的第一类资本;非累积无到期日次顺位债及负债型特别股是第一类限制额度资本,只能发风险资本的20%;可累积无到期日次债或负债特别股、10年以上长债,加上投资性不动产增值等,则是第二类资本,限额风险资本的100%。

据了解,由于无到期日次顺位金融债或公司债,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投资人会要求较高的债息或根本不想投资,因此寿险业争取发行10年以上有到期日具资本吸收能力的债券,有助说服投资人,抢得资金。

金管会开放保险业发行10年以上次顺位债有六大限制,一是关系人不能买,即金控母公司、大股东不能投资,以免资本重复利用;二是金融机构间不得相互投资,避免系统性风险;三是债息不能设定随公司信用状况或财务状况变动,强化风险吸收能力;四是求偿顺位不受其他资本工具牵连,例如即便提供担保,也不会改变此债券吸收损失的顺位。

五是投资人不得要求保险公司提前偿付未到期的本息,六是无利率加码条件或提前赎回诱因,即现行寿险业发债满五年可提前赎回,若不能提前赎回也不能约定利率加码等。

寿险业投资性不动产有逾2,500亿的增值利益,目前都可算入自有资本,但未来将限制加计第二类资本债券,不逾风险资本100%,保险局从今年起分四年接轨,今年将先计算25%的增值利益算入限额,剩下75%还是不限额度,全数计入,明年50%,后年75%增值算入限额,2026年底则是100%都要算入限额,保险局副局长蔡火炎表示,前二年试算对各公司RBC影响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