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委提议限制寿险业投资国际板债券额度 金管会:没必要

金管会。(图/记者戴瑞瑶摄)

记者戴瑞瑶/台北报导

目前国际债券市场中高达9成都寿险投资,引起众多立委提案,特别针对保险业投资国际板债券,希望能增订限额,防止每当台币升值时造成寿险业大幅汇损与国际板债券市场流动性不足。但金管会则认为,目前保险业投资国际板债券已经订有6大风险控管规范,目前没必要限制保险业投资国际板债券的额度

立法院财政委员会明天(19日)将审议保险法修正案,特别针对保险法第146条之4条文提出修正。

2014年立委曾铭宗担任金管会主委时,为增加保险业资金运用弹性,提升投资效率,以及国内资本市场发展等考量,在保险法第146条之4条文内,增列「保险业投资于国内证券市场上市或上柜买卖之外币计价股权债权凭证之投资金额,不计入其国外投资限额」,也就是说,目前寿险业投资外币资产上限是45%,但投资国际板债券是免计入外币资产限额45%的。

但曾铭宗认为,当时推动该项政策的阶段性任务已完成,随着寿险业大幅投资国际板债券,也衍生出造成国际板债券市场流动性不足的问题,主动提案希望能修正保险法第146条之4条文,针对寿险业投资国际板债券,是依照各家保险公司的资产与负债风险管理能力、法遵等来订定限额。

金管会对此则采反对意见,根据金管会交到立法院的报告中指出,目前保险业投资国际板债券的相关投资风险,已有6大控管机制

第一,规定保险业从事国际板债券投资的不可赎回期限不得低于5年;第二,国际板债券投资虽不计入国外投资限额,仍须受保险局所定「保险业办理国外投资管理办法规定的个别标的投资限额及投资条件」规范,发行人信用风险集中度风险,仍受到限制。

第三,保险局已请保发中心及产、寿险公会订定「保险业风险管理实务守则」;第四,已采行外汇价格变动准备金机制,寿险业得以较具弹性方式管理汇率风险及降低避险成本;第六,全体保险业均已将所持有国际板债券,移回集中保管结算所保管。第六,已要求产、寿险公会定期汇整保险业资金运用相关统计表,了解保险业财务业务资讯

因此金管会认为,保险业投资国际板债券已订有上述相关风险控管规范,建议现阶段保险法第146条之4的规定,还没有必要修正,来调整保险业投资国际板债券的国外投资额度。

据保险局统计,截至2017年底寿险业买国际板债券约3.36兆台币,占寿险业可运用资金约15.3%。而投资国际板债券金额前5大寿险公司,以南山人寿最多,其次是富邦人寿、新光人寿、中国人寿、国泰人寿

依照目前国际板债券有近9成都是寿险业,寿险业大幅投资国际板债券,除了有汇率风险外,更产生流动性几乎是零,从去年底到今年都是立委关注的重点。金管会为此也请保发中心,针对寿险业国外投资部分做风险压力测试。金管会主秘施琼华表示,各保险公司每年都会自行做「自由风险清偿能力评估报告」,建议各保险公司也能将海外投资跟投资国际板债券两部分纳入情境测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