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新《保密法条例》 应公开事项禁列「国家秘密」

大陆中心综合报导

大陆近日公布新保密法实施条例规定各级单位不能将依法应当公开的事项以「国家秘密」为由掩盖。官方媒体称赞,这将增加政府透明度

根据《新华社》报导,中国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该条例共6章45条,自3月1日起施行,1990年5月25日国家保密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条例》中,最引发关注的是第5条,「机关、单位不得将依法应当公开的事项确定为国家秘密,不得将涉及国家秘密的资讯公开。」前半段的部分,特别写到这是李克强所定下,可望有效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防止地方政府剥夺公民知情权

而第8条指出,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应当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

▲李克强去年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提出,依法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是人民政府密切联系人民群众、转变政风的内在要求,是建设现代政府、提高政府公信力和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的重要举措。(图/资料照)

值得一提的是,2010年修订的《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要求机关、单位发现国家机密已经泄漏或可能泄漏,要「即时报告」,而这次新《条例》则明定为「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在24小时内向高层报告。

《条例》还指出,机关、单位发生泄漏国家秘密案件,不按照规定报告或未采取补救措施的;在保密检查或者泄漏国家秘密案件查处中,拒不配合,弄虚作假,隐匿、销毁证据,或以其他方式逃避、妨碍保密检查或者泄漏国家秘密案件查处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新规,不少网友拍手叫好,但也有人质疑「该不该公开,最后还是政府说了算」。而《路透社》说,「国家秘密法」定义模糊不清,以及保密事项范围调整的随意性,《条例》能在多大程度上维护民众的知情权,值得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