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秘密法》新增侦察保密令防二度泄密 违者重罚3年徒刑
立法院会31日三读通过《营业秘密法》部分条文修正案,新增俗称「科技业条款」的侦查内容秘密保持命令制度,未来检察官侦办营业秘密案件,认有侦查必要时得核发侦查保密令,违反侦查保密令者,最重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鉴于近年来科技业泄密案频传,许多受害业者担心诉讼使营业机密二度泄漏,而不愿寻求法律途径解决。因此,民进党立委郑运鹏去年提案修法,于条文中增订侦查「侦查内容保密令」制度与罪责。
三读条文明定,检察官侦办营业秘密案件,认有侦查必要时,得核发侦查保密令予接触侦查内容之犯罪嫌疑人、被告、被害人、告诉人、告诉代理人、辩护人、鉴定人、证人或其他相关之人。
条文规定,侦查保密令应以书面或言词为之。以言词为之者,应当面告知并载明笔录,且得予营业秘密所有人陈述意见之机会,于7日内另以书面制作侦查保密令。
三读条文规定,违反侦查保密令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100万元以下罚金。于外国、大陆地区、香港或澳门违反侦查保密令者,不问犯罪地之法律有无处罚规定,亦适用上述规定。
条文规定,外国人所属之国家与中华民国如未共同参加保护营业秘密之国际条约或无相互保护营业秘密之条约、协定,或对中华民国国民之营业秘密不予保护者,其营业秘密得不予保护。
此外,院会中也通过附带决议,规定法务部应于本法实施后6个月内,办理侦查保密令相关教育训练,以确保检察官妥适运用该制度,并保障受侦查保密令之人及营业秘密所有人之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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