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孟华/当刑事司法与科学相遇 证据不等于真相

▲我国法律中没有针对科学证据评价建立标准,科学证据反而成为刑事诉讼中严格证明漏洞。(图/达志示意图

近年来,国内外许多冤错案件都与科学有关:苏建和案涉及不符合科学方法标准的刀痕角度鉴定、吕介闵案涉及不可信的咬痕鉴定、陈龙绮案涉及混合型DNA证据的错误判读、陈燕飞案涉及被害人死亡原因误判、张月英案则涉及手机讯号定位证据的判读……。这些案例共通特色在于,做成判决当时都有貌似可信的科学证据支撑,但是这些科学证据在经过仔细审视后,最后都透过司法程序加以推翻,这个迂回的过程被告、被害人乃至于司法都造成不可回复的伤害。这个现象近年来越来越普遍,已成为国内冤错案问题典型型态,也成为从事刑事诉讼实务专业社群无法回避的问题。

我国的法律人不论是审、检、辩任何一方都是经过长期养成的专业人士,国内律师考试录取率仅10%左右(目前还正在研议要降低录取率),法官检察官司法官考试更是只有1%的录取率,因此将通过考试的人视为精英并不为过。但或许是因为建立法律专业本身就已经让人吃不消了,绝大多数的法律人对于法律以外的科学知识非常陌生

大多数的法律人其实没有能力判断刑事程序中呈现的科学证据是否可信?如果可信,又可以用来证明哪些事情?可以证明到什么程度?可能会有什么样的误差?也因为法律以外的能力不足,许多时候就算有机会询问专家,也无法问出对的问题,或是根本不知道应该要询问问题。

更严重的是,我国法律中也没有针对科学证据的评价建立标准,因此法律人在法庭中使用科学证据时,没有一套可以遵循的规范。在缺乏实质规范的情况下,法律人只能针对鉴定人的学经历进行审查,对于鉴定人所使用的鉴定方法、过程,似乎没有置喙的余地。如此一来,科学证据这种证据价值极高的证据类型,反而成为刑事诉讼中严格证明的漏洞,让人忧心。

这个问题在未来国民参与审判更让人感到忧虑。素人在日常生活中没有机会接触刑事案件中常见的科学证据,在大多数的情况下,恐怕对于科学证据也是相当陌生,因此必须依靠法律专业人士为其筛选可信的证据。一项证据如果不具有足够的可信度,或是这项证据可能会被国民法官错误评价而产生偏见,都应该使两造辩论后,由法院审慎决定是否呈现于法庭中。可是如果法律人本身都没有足够的能力辨识可信的证据或是给予正确的解读,应如何期待国民法官可以做出正确的决定?

刑事案件中,犯罪事实的证明是极其困难的,而科学证据是证明犯罪的有力工具,因此可以预见的是,未来在刑事审判中,科学证据的使用必然会越来越频繁,推陈出新。法律人应该对科学证据抱持着怀疑与戒慎恐惧的态度,从历史中记取教训,提醒自己在不久以前,人们甚至还使用一个人的长相、骨骼判断犯罪的可能性。现在被认为可信度不足的诸多(伪)科学证据,在过去也曾经一度被认为是可信度高的优质证据;而现在被普遍认为可信的科学证据,或许有一天也会被推翻或修正

随着科学不断进步,这个问题将会在未来持续缠绕着刑事审判程序,法律人能做的是,承认科学证据的局限性、建立科学证据的评价标准、尝试理解科学证据背后的原理,以及在国内外曾经遭受到什么样的批评,继而给予正确的评价。而就算科学证据本身是可信的,也应该进一步确认依据科学证据所做出的结论是否正确。最后,如果是因为科学的进步而对证据产生不同的诠释,法律人也应该勇于认错、填补损害,将科学的进步性这项特质导入司法程序中,成为司法进步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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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孟华,国立交通大学科技法律学院助理教授。以上言论不代表本报立场。88论坛欢迎更多声音与讨论,来稿请寄editor88@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