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芳玉/找寻人文与司法的相遇处

法律辩论主义、输赢二元论诉讼思维,和需要在心理上、感情上妥适处理的家事事件本就存在歧异司法程序和亲情人性冲突,我们欠缺更多深沉思考与对话。(图/视觉中国CFP)

司法改革国是会议各分组会议已然告一个段落,但关于家事法庭改革,似乎只有第五分组提到司法院应设立跨厅处「儿少性别友善司法委员会」,以落实少年及家事事件相关法令执行之检讨。

坦白说,我捏把冷汗,因为若非第五组增列「儿少与性别友善司法制度检讨」,关于家事、儿少议题恐怕又被边缘化了。

至于为何不是针对特定法案或定位、组织变革,将儿少、性别人权议题拉高到宪法法庭的诉求,而仅是建议在司法院成立「儿少与性别友善司法委员会」,这类任务性编制能发挥多少作用?

原因无他,就是为求落实与细致专业化的执行,并在执行过程与时俱进地调整或修正相关儿少及性别的司法与行政策略与法令,透过法律及非法律的心理、医学、社会学等跨专业的多元整合性平台,建构地化的儿少及性别司法,也就是采取滚动式、朝野及各专业间合作式、沟通式、实践性的司法改革运动方案。

以儿少的亲权事件为例,便处处可见传统司法与家事司法的诉讼观扞格之处,却不曾见法律人开启任何深度沟通与思辩。

法律的诉讼观,向采二元论,即诉讼与非讼事件。其中法律人惯以辩论主义作为司法实务核心,但非讼事件,着重于公益性及继续性等重要原则,2012年家事事件法立法精神,更明白指出家事事件,不仅需求法律专家就实体法要件事实存否为判断或为妥当裁量尚需从社会上、心理上或感情上为妥适处理。

虽说如此,但甚么是「妥适裁量」?甚么是社会上、心理上或感情上为「妥适处理」?内涵是甚么?标准又是甚么?这是一门法律人都不熟悉领域的学科,因此司法人员进入家事法庭前有被要求研习相关儿少与婚姻、性别等专业课程,但学习时数或方法是否适当,仍有待商榷,惟较为可惜的是,律师界除法律扶助基金会的律师被要求学习家事法的课程外,大部分律师并未被如此要求,甚至律训所关于实习律师研习家事法也不过3小时而已。

▲在亲权诉讼中,我们究竟希望人民孩子透过司法程序,学习到什么样的生活态度和价值?(图/视觉中国CFP)

许多资深家事法官为此苦恼不已,因为不谙家事法的律师,往往习惯以其他民刑事法的辩论主义、输赢二元论的诉讼思维与模式处理,让家事事件在整合法律与非法律等跨专业的程序处理上,多少有了心有余力不足的处境。但也有不少律师对于法官过度滥用「妥适处理」的司法权,刻意把律师屏除在外,可能损及当事人「程序正当性」的诉讼权益,产生很大的疑虑。

这不是议论谁对谁错的角度,而是传统诉讼观与家事司法的诉讼观原来就存在的歧异,本应有更多讨论及精进的必要。

例如,未成年子女的亲权(俗称的监护权),在传统诉讼观,司法依民法第1055条之1的规定,将裁判核心,也就是判断「两造未成年子女的亲权由谁担任」?因此当事人声请状的声明(即为裁判主文),书写着:「两造所生未成年子女OOO之权利义务行使或负担(即为亲权)由声请人单独任之。」

因此毫无疑问地,法官、律师的责任与目的都是追求「两造未成年子女的亲权由谁担任」的判断。但当事人也是这样想吗?在「去法律、去诉讼化」的生活对话里,本是:离婚后小孩怎么处理?但透过「对立性」后,说法会是:「我希望孩子由我照顾、张罗,另一方不要来干预我」。再学习「诉讼、法律」的语言后会是:「我才有资格当孩子的单方监护人,对方不适合」。

从上述进化的日常对话中,我们可以确定一件事,那就是法律与社会学中,大概就是家事法与人民生活最接近也最影响的领域了,简单说,就是「生活法律化、诉讼化」。

所以,假设我们可以回到一个命题:「家事法真能够解决家庭纷争吗?」也就是家事的诉讼观,是为呼应当事人的「诉求」,还是解决当事人间的「纷争/冲突」?更深层的意义是,「我们希望让人民,尤其是其中所涉的孩子,透过这趟司法程序,面对和学习甚么生活态度或价值?」这是一个相当司法人文的诉讼观点,可惜我们欠缺更多深沉思考与对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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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芳玉,律州联合法律事务所律师妇女权益促进发展基金会董事、现代妇女基金会董事、行政院性别平等处委员、立法院性别平等委员会委员、外交部诉愿委员会委员。以上言论不代表本公司立场。